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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如何看待犯罪现象
第三部分 如何看待犯罪现象? 第一节 犯罪现象的各种学说 * * 一、马克思主义犯罪现象观点 核心:犯罪现象不是永恒的 第一,犯罪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犯罪现象是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转化过程中从无到有产生,是这一历史过程的必然产物,正如恩格斯指出的,“这种自然发生的共同体的权力一定要被打破,而且也确实被打破了。不过它是被那种在我们看来简直是一种堕落,一种离开古代氏族社会的淳朴道德高峰的堕落的势力所打破的。最卑下的利益———庸俗的贪欲、粗暴的情欲、卑下的物欲,对公共财产的自私的掠夺———揭开了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最卑鄙的手段———偷窃、暴力、欺诈、背信———毁坏了古老的没有阶级的氏族制度,把它引向崩溃。” 第二,犯罪现象不会永恒地存在,它必然会在未来的一定社会阶段消亡。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犯罪现象是原始无阶级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过程中,伴随着私有制、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共产主义社会作为人类社会的最高阶段形态,消灭了私有制,消灭了阶级,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也必然消亡,因而不可能继续存在犯罪现象。“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我们消灭个人和其他一切人之间的敌对现象,我们用社会和平来反对社会战争,我们彻底铲除犯罪的根源。” 二、菲利的“犯罪饱和法则” 核心:犯罪现象是是永恒的 “犯罪饱和法则”是菲利在犯罪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一个重要的结论:即,每一个国家在客观上都存在上述促使犯罪发生和变化的三种因素,但这三种因素又是不断变化的,这些因素的变化引起了犯罪现象的变化。“因此,每一年度犯罪的多少显然都是有不同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按照犯罪饱和法则,与行为人的遗传倾向和偶然冲动相结合而决定的。就像我们发现一定数量的水在一定的温度之下就溶解为一定数量的化学物质但并非原子的增长一样,在一定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下,我们会发现一定数量的犯罪。” 犯罪饱和法则的典型表现有两种:(1)犯罪的周期性波动。菲利认为,随着自然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变化,犯罪往往表现出下列波动模式:在当一类犯罪上升时,另一类犯罪就下降;当与人身、财产等犯罪有关的因素产生急剧变动时,该类犯罪也会产生大幅度波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短暂的“犯罪过度饱和”(criminal supersaturation)现象。(2)犯罪的周期性增长。尽管犯罪呈现出周期性波动的现象,但是在大多数的国家,由于自然条件特别是由于社会环境的发展和变化,犯罪率趋于上升,从而表现出周期性增长的趋势。这种犯罪的增长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出生率增长和移民入境模式的变化引起的。 尽管菲利主张“犯罪饱和法则”,但他认为,犯罪也并非像宿命论者预言的那样,是“人类不可改变的命运。”大部分犯罪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其中有一部分主要由于人类学因素——行为人生理和心理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犯罪仍将存在。菲利指出:“艾米莉特的古格言是可以坚信的:‘犯罪也有年终平衡,其增多与减少比国民经济的收支还带有规律性。’但是,我们实证主义者并不对此进行或多或少的宿命论的解释,因为我们已经证明,尽管我们依据仅有的方案所进行的减少和消灭犯罪的工作开始是徒劳无益的,但犯罪也绝不是我们不可改变的命运。事实上,犯罪的差额是由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决定的。通过改变最易改变的社会环境,立法者可以改变自然环境及人的生理和心理状况的影响,控制很大一部分犯罪,并减少相当一部分犯罪。我们深信,一个真正文明的立法者,可以不过多地依赖刑法典,而通过社会生活和立法中潜在的救治措施来减少犯罪的祸患。” “我从未相信在最近或不远的将来人类能够消灭全部犯罪。甚至于在以彻底消灭改变建立在友谊及社会正义基础之上的未来社会为目标的社会主义社会中,也不能自己天真地绝对深信犯罪、精神病及自杀的某种特有形式将会消失,除了由于创伤及自然等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少见的偶发形式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犯罪、精神病及自杀都将完全消失。” 三、迪尔凯姆的犯罪正常理论 核心:犯罪是正常社会现象 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1858—1917)运用社会学的分析方法,提出了犯罪正常理论。按照迪尔凯姆的观点,尽管犯罪率的急速增长是个别病态社会的特殊现象,然而通常情况下的犯罪则是所有社会的普遍现象。 之所以说犯罪是普遍现象是因为: (1)犯罪普遍存在于所有的社会。迪尔凯姆指出:犯罪,在人们看来是一种具有病态特征的现象,这似乎是无可争议的。以往的犯罪学者都接受这一点,虽然各人解释的方法略有不同,但大家都异口同声地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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