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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一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一、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具有涉外因素刑事案件时适用的诉讼程序。由于涉外刑事诉讼即涉及到国家主权,又涉及到对外关系;既要以我国国内立法为依据,又要承担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法律对如何办理涉外刑事案件有一些特别的程序规定,称作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诉讼程序。 涉外刑事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3)符合《刑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二、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 1986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1987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1981年6月19日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会见在押外国籍案犯以及外国藉案犯与外界通信问题的通知》; 1987年8月27日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 ??? 国家主权原则即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中国法律的原则,是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首要原则。主权是指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的一切事务、不受他国干涉的最高权力。国家司法主权独立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司法主权的行使,体现在其适用本国法律,不受任何外来势力的影响,未经同意任何国际条约对本国不具有约束力,不容许在本国存在在治外法权或者领事裁判权。 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刑事诉讼,一律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享有外交特权和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交特权和司法豁免权作为主权原则的延伸,是正常国际交往中平等互惠原则所决定的。 2.依法应由我国司法机关管辖的涉外刑事案件,一律由我国司法机关受理,外国司法机关无管辖权。 3.外国法院的刑事裁判,只有经我国人民法院按照我国法律、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有关双边协定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予以承认的,才在我国境内发生应有的效力。 二、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信守国际条约原则即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涉外刑事案件时,在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同时,还须兼顾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根据条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具体就涉外刑事诉讼而言,通过国内法保证国际条约的遵行,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将所承认的国际条约内容,通过国内立法程序专门制定为一部法律加以实施;二是在国内法中规定承认国际条约的条件和原则,凡是符合该规定的国际条约即自动变通为国内法而在境内实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还没有公开明确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从中可以看到,一方面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同国内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我国参加或缔结国际条约时声明保留条款,对我国司法机关没有约束力。 三、诉讼权利同等原则 ??? 诉讼权利同等原则,指外国人在我国参与刑事诉讼,依法享有与我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这既是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在涉外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在司法实践中,既要反对盲目排外,给予歧视性待遇,随意剥夺或限制外国诉讼参与人应享的诉讼权利,也要反对盲目崇外,给予特殊待遇,赋予外国诉讼参与人超出我国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此外,如果外国法律和司法机关对我国公民在该国内不实行诉讼权利同等原则,而实行歧视或限制的,则我国司法机关可以取对等原则,对该外国所属的诉讼参与人在我国进行刑事诉讼时相应地要予以歧视或限制。 四、使用本国通用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 使用本国通用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是各国立法通行做法,也是独立行使国家司法主权的重要体现,因而是我国涉外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依据这一原则,在我国涉外刑事诉讼中全部诉讼活动的进行和司法文书的制作,都必须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外国诉讼参与人向我国司法机关递交诉讼文书、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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