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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商标权的保护
第二十三章 商标权的保护 第一节 商标权的保护概述(略) 第二节 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 对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我国学者的表达主要有如下五种:其一,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有效的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的行为(郑成思);其二,商标侵权行为通常是指他人出于商业目的,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而擅自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把他人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用作自己的商标,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从而产生商标混同,以欺骗消费者(张平);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 其三,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行为人须就所生损害承担责任的行为(刘剑文、张里安);其四,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张序九);其五,商标权是一种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未经所有人许可,其他人不得使用,否则构成侵权。广义地讲,商标侵权行为应当包括对注册商标的侵权和对未注册商标的侵权(刘春茂)。 教材概念: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有学者指出: 1、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必须是商业性使用行为。 商业使用的形式主要包括:(1)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使用商标;(2)在商品交易文书上使用商标;(3)在广告宣传、展览或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 2、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必须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如果使用了与商标相同的符号,但仅仅利用了该符号的本来含义,消费者不会将该符号视为商标权人信誉的指代,则属于符号使用,而非商标使用(商标符号的正当使用)。 所谓商标符号的正当使用是指第三人在客观上使用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符号,但使用的性质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且主观上出于善意,这种行为属于商标符号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权的侵害。 商标符号的正当使用有三种常见类型: A 对通用名称的善意使用。 B 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姓名或商号。 “善意”的含义之一,指选择姓名或商号时出于善意,并无借用他人商标信誉的故意。“善意”的含义之二,指使用姓名或商号的方式符合诚信原则,没有采用缩写、突出字号等行为故意与他人的商标混同。 C 商标本身是有含义的词语,他人善意地使用词语的本来含义。 除上述三种典型情形外,其余任何非商标意义的使用符号的行为亦为正当使用。 “宝洁公司诉上海晨铉公司”案 被告是一家生产安全防范系统的企业,申请了域名“”。宝洁公司以“safeguard”(中文译名为“舒肤佳”)是自己的驰名商标为由,主张被告不正当竞争,法院予以支持。 “safeguard”本身是一个有含义的英文单词,意为“安全防范”。脱离具体的商品,“safeguard”是一个纯粹的英文单词,“舒肤佳”不是其唯一的所指,消费者孤立地看到“safeguard”这个单词时,不会当然地想到“舒肤佳”。被告作为安防系统的生产商,选择“safeguard”作为域名非常自然,无从证明其恶意。判决书仅仅依据“safeguard”与宝洁公司的商标在符号构成上相同,就认定晨铉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实际上混淆了商标与符号的关系 。 由此可见,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必须具有引起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只有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才构成商标权的侵害。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根据《商标法》第52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服务商标同) 这一侵权行为包括四种情况:(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在具体判断两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时,我国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补充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如何具体判断商品的类似? 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功能与用途。 (2)原材料和工艺。 (3)销售渠道与场所。 (4)商品与零配件。 (5)生产者和消费群体。 (6)消费习惯。 如何认定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 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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