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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司法精神病鉴定概论

第一节 概述 一、精神疾病、精神病和神经病的不同概念 精神疾病 精神疾病又称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是以精神活动失调或紊乱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 它的范围很广,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我国目前应用的诊断标准是《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将精神疾病分为10类: 10类精神疾病 器质性精神障碍 精神活性物质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精神分裂症(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 癔症、应激相关障碍、神经症 心理因素相关生理障碍 人格障碍、习惯与冲动控制障碍、性心理障碍 精神发育迟滞与童年和少年期心理发育障碍 童年和少年期的多动障碍、品行障碍和情绪障碍 其他精神障碍和心理卫生情况 精神病 精神病是指机体受到内外有害因素的作用,精神活动明显异常或紊乱,精神活动的完整性和统一性遭到严重破坏。此时人的精神功能严重受损,自省障碍不能适应现实。 精神活动方面所表现的各种病理现象称为精神症状,它是精神病的判断依据。 每一类精神疾病都有各自的特征性症状群组成,而不是随意的搭配。某些精神症状在正常人中也可出现,如神经衰弱者可有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差、失眠等症状。但精神病性症状只有在精神病人中才有,如被害妄想、情感淡漠、木僵等,此类精神症状在正常人群中不会出现。 常见的精神症状 感知觉的障碍 记忆障碍 遗忘、记忆错误、虚构; 意识障碍 思维障碍 情感障碍 智能障碍 意志障碍 动作行为的障碍 本能行为障碍 神经病 神经病是神经系统疾病的简称,是指脑、脊髓和周围神经发生器质性病变或功能障碍,某些肌肉的疾病也归属于神经系统疾病的范围。 神经系统损伤后主要产生感觉、运动、反射异常的症状和体征,并可出现脑神经、植物神经等机能的障碍。 脑的神经病变除了有脑病变的神经症状外,亦有可能影响到精神活动,出现精神疾病.脑部的神经疾病可以以精神症状为首发症状。神经病不等于精神病,只不过在疾病发生中两者在精神症状方面有部分的重叠而已。 二、责任能力、行为能力和性自卫能力 (-)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的概念 责任能力是刑法学的概念,是指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的能力,亦即对违法行为负刑事责任的能力。 责任能力有年龄的界限:不满14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犯罪严重者也应负刑事责任。在刑事案件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确定被鉴定人有无责任能力是其主要任务之一。 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由于精神病性症状致使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减弱或丧失,以致不能认识自身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不能预计行为的后果,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则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辨认”和“控制”是特指对造成危害结果行为的实质性的辨认和控制,而不是指其它。 不是所有精神病人的违法行为都是直接受到其本身精神病性因素的影响,应该区别对待。 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的评定 评定一个人的责任能力,需从医学方面和法律方面综合分析,我国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在精神鉴定中作了相应的规定。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需根据以下情况区分对待: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1)只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行为能力 (二)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的概念 行为能力就是行使法律行为的能力,指达到法定年龄的自然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不是从人出生起就有的,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年龄界限,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10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公民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能否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要有精神医学的标准。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的评定 行为能力的判断和责任能力的判断相类似。评定一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亦需从精神活动的医学方面及法律方面综合分析。医学方面要了解其是否有精神疾病、程度如何;法律方面看是否由于疾病影响其判断能力。有无自我保护能力,能否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行为能力 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 (1)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不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2)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完全辨认,不能完全控制或不能完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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