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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刑事诉讼主体
第二章 刑事诉讼主体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可以了解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明确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性质及其职权,明确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教学重点:刑事诉讼主体的概念和范围 国家专门机关的性质和职权,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主体概述 一、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为实现参加诉讼的目的和完成所承担的任务而在刑事诉讼中进行活动所应发挥的作用和功能。 七职能说:侦查、控诉、辩护、审判、执行、诉讼监督、协助诉讼) 三大基本职能(有人认为有四大,即还有侦查职能):1、控诉职能 2、辩护职能 3、审判职能 二、刑事诉讼主体[1] 刑事诉讼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参与一定的诉讼活动,依照刑事诉讼法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特点: 1、刑事诉讼主体是所有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刑事诉讼主体是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1] 有人认为应当区分刑事诉讼主体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并且认为刑事诉讼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诉讼地位并且承担一定诉讼职能,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发展和结局起决定性作用和影响的单位与个人;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所有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单位与个人,即在刑事诉讼中参与一定的诉讼活动,依照刑事诉讼法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节 刑事诉讼职权主体(国家专门机关) 一、人民法院 (一)性质、任务和职权 性质:国家审判机关 任务:审理案件——解决纠纷,惩罚犯罪,维护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财产和权利 职权: (1)独立审判权(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是唯一的,独立的刑事案件的审判机关 (2)强制措施的决定权(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 (3)庭外调查取证权(第1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4)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权 (5)执行生效判决权(死刑、罚金、没收财产) #执行权的具体分工:监狱:死刑缓期、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 公安机关:管制、剥夺政治权利 (6)司法建议权(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由主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二)组织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人民法庭是否是一级审级 (三)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 1、独任庭 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 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适用条件: (1)基层法院 (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合议庭 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一审——基础、中级法院:3人 高级、最高法院:3-7人 上诉或抗诉:3-5人 死刑复核:3人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评议表决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 审判长主持和组织合议庭的活动并指挥法庭审判的进行,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制定一人担任,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时,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 3、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职权: (1)总结审判经验 (2)讨论重大或疑难的案件 (3)讨论其它有关审判工作问题 讨论案件范围(最高院司法解释114条): (1)拟判处死刑的 (2)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4)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5)其它 程序操作: (1)由合议庭提请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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