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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智慧财产权之发展与相关理论
第二章智慧財產權之發展與相關理論 王寶江 一、近代著作權制度之發展與相關理論 羅馬法時代,僅承認其就該文稿之有形物可受保護,當時沒有產生保護創作的觀念。 中世紀,有時抄寫文稿的人可將其文稿出租,而獲取一些報酬,但抄寫的人並不需要向原作者支付報酬。 中世紀後,隨著技術的進步與印刷術的引進,文稿與書籍才得以大量被複製。此時所保護的不是作者,且保護的客體亦非精神創作,而是印刷物。 一、近代著作權制度之發展與相關理論 嗣後,有些地方除給印刷者特許權外,也賦予作者特許權。在歐洲最早承認作者特許權的城市是威尼斯。此時仍然是以有形物的觀點出發,認為作者對其著作有一種特殊的所有權,稱之為出版財產權。 自然法學派興起之後,精神上之創作才獨立成為受保護的客體。1719年英國制定公布安娜法,這是近代第一部保護著作人的法典,對於精神上的創作給予直接的保護。 一、近代著作權制度之發展與相關理論 人格權理論,認為創作之內容為人格之表現,作者對其創作應該享有人格上的權利,如果他人擅自翻印也會構成對作者人格權之侵害。 無體財產權理論,認為著作權應屬於一特殊獨立之交易客體,其既與一般有體物之財產權不同,亦與人格權不同,應該屬於一種無體之財產權。 一元論,認為著作權是單一權利,既非純粹之財產權,亦非純粹之人格權,而是兩者之混合。 二、近代專利制度之發展與相關理論 歐洲古代,奴隸制度,發明活動是被忽略的。 中世紀,教會力量,行會興起,發明活動仍不受重視。 14世紀,特許之產生:進口特許及發明特許。 15、16世紀,發明之特許仍無明文規定,而是一種君王的恩惠。 近世紀,已經逐漸成為一種權利。 此種特許的權利來源究竟如何,有不同學說: (一)財產權說 二、近代專利制度之發展與相關理論 認為發明屬於人之精神創作,依天賦人權的觀念,屬於發明人的財產,應與其他財產具有同等受保護的地位,是以未經權利人同意而使用其發明技術者,屬竊盜行為。 (二)報償說 從正義平衡觀點,認為發明活動是為社會大眾服務,其成就足以增進國民之技術知識,其為眾人之師,理應從社會中得到相當之報償,是以有必要賦予其權利,使其在一定期間內能獨佔地實施該發明技術。 二、近代專利制度之發展與相關理論 (三)鼓勵說 認為只有在發明人可以預見其未來將會因而有所收益才會進行其發明活動,若無利可圖,則其並不會有發明的意願。而該預見的利益又可能因為他人的競爭而喪失,是以有必要予以保護。 (四)公開說 認為授予特許乃對發明人放棄其獨自秘密享有其技術的對待給付。 三、近代商標制度之發展與相關理論 歐洲早在中世紀之前,使用姓名、符號或圖樣於商品上之情形就已經非常普遍。具有表彰商品來源的作用。最早的標識登記制度是在大約15世紀時。 中世紀,商標成為商品品質管制的方法。 近世紀,商標不再是行會用以控制商品品質的作用,營業者可以自由選擇屬於自己的商標,而且經由一定之程序,可以登記並公告商標,而取得具有排他性之商標權。 三、近代商標制度之發展與相關理論 商標的功能: (一)區別之功能 (二)表彰來源之功能 (三)信賴之功能(或品質保障之功能) (四)廣告之功能 指商標所產生之吸引力,商標之吸引力並不只是取決於商標之區別力或廣告之手段,尚取決於商品之特性、品質、知名度等因素,是以此功能與市場有密切關係。 四、啟示 對各種智慧財產權制度之形成背景有所認識,對現有智慧財產權之解釋與適用,以及對未來智慧財產權制度之發展有更清楚之觀念。 智慧財產權制度已經擺脫傳統有形財產或所有權之觀念,而且精神創作層面之保護亦被強調,其已經與有形財產分離而成為一種新的私有財產,具有獨立之財產價值與交易價值。 五、台灣智慧財產權制度之發展 1950-1990修正次數相當有限。 1990-2002修正次數相當頻繁大多數是為加入WTO而修正。 加入WTO之後受國際趨勢之影響,以及為因應WTO架構下新的智慧財產權議題發展而修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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