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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前11世纪――前771年) 第一节 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一、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 概念: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在立法、司法中强调宽缓、审慎。 意义:“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的提出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重民”、“重德”、“仁政”的传统,为春秋战国时神权法思想进一步衰落和儒家思想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二、法律形式 1、礼 (1)周礼的渊源、内容、作用和原则 渊源: 夏商时期的礼是周礼的重要渊源。 周公制礼:即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整理、补充,厘定成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内容: 当时的礼是包括国家根本制度、人们具体行为的规范和社会道德标准在内的综合体,并非所有的内容都具有国家强制力。 作用: 首先,周礼的作用在于保护统治阶级利益,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维护严格的宗法等级秩序。 其次,周礼的作用在于积极预防犯罪。 原则: “亲亲”、“尊尊”、“长长” 、“男女有别”。 2、刑 即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律,其中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内容为主,即现代意义上的刑法。 西周时期这种性质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九刑》和《吕刑》。 《九刑》的另一种解释是指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等九种刑罚。 三、礼与刑的关系 联系 1、 “律出于礼”。 2、 “寓刑于礼”。 区别 1、两者的作用不同。“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2、两者的地位不同。“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3、两者的适用对象不同。“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 第二节 西周时期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刑事法律制度 西周的刑罚原则 1、刑罚世轻世重原则 2、矜老恤幼原则 3、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4、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5、同罪异罚原则 6、不错杀无辜原则 二、民事法律制度 契约制度 借贷契约,亦称为“傅别”。 买卖契约,亦称为“质剂”,质和剂是两种长短不同的契约券书 。所谓“大市以质,小市以剂”。 婚姻制度 第一,婚姻的目的与原则 1、婚姻的目的 《礼记.昏义》:“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 2、婚姻的原则 一夫一妻多妾制 所谓一妻,是指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正妻。一夫一妻制是宗法制的必然前提。 第二,婚姻的缔结 1、缔结婚姻的限制性条件 A、同姓不婚。 首先, 是从优生学角度考虑; 其次,出于政治目的; B、其他不宜缔结婚姻的情况 “五不娶” “冠而列丈夫” “及笄” 2、缔结婚姻的程序 “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或称纳成、纳币)、请期、亲迎 第三、婚姻关系的终止 在七种情况下,男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婚姻、休弃妻子,称为“七去”,又称“七出”。 对于男方单方面休妻的权力有三种情况对其加以限制,称为“三不去”。 继承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周王--大司寇--小司寇 西周时期中央还设有士师、司刑、司圜、掌囚、掌戮等众多的司法官吏,分别负责管理监狱、执行刑罚等具体司法事务。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区分 民事案件称为“讼”,民事案件交“束矢” 。 刑事案件则称为“狱”,刑事案件交“钧金”。 (二)诉讼程序 起诉: 审理: “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判决: “读鞫” 。 上诉: “乞鞫”。 (三)司法官吏的法律责任(对司法官吏的要求) “上下比罪”,即审判案件时,如果法无正条可以援引,则比照在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最相近的法条作为裁判依据。 “三刺”制度:“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 “五过”制度:“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三、监狱制度 《周礼.秋官.大司寇》:“以圜土聚罢民。”郑玄注:“圜土,狱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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