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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大学生择业与就业.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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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大学生择业与就业

《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哪些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现在主要依据的是《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概括起来,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爱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等。 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夫妻关系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在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扶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具体包括: 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即经济上的必要帮助和精神上的关心照顾,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 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子女 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离婚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一是保障离婚自由; 二是反对轻率离婚。 离婚的方式 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 处理离婚时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对现役军人和妇女的利益有特殊保护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 课 时 授 课 计 划 2011年6月7 日 第 3、4 节 班 级 供电10 2011年5月10日 第 5、6 节 班 级 营销10 2011年5月11日 第 1、2 节 班 级 图形10 2011年5月11日 第 3、4 节 班 级 商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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