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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五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及要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是竞争法主要法律制度之一,与反垄断法律制度并称为竞争法的核心制度。学习本章意在使同学们明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的必要性,反对不正当竞争的迫切性,清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以及监督检查的具体程序和措施,加强对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多种多样: 如商业贿赂 制售假冒产品 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 擅自使用他人的商标等等 主要分为: 1、违反商业道德的竞争行为; 2、限制竞争行为; 3、垄断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1、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反不正当竞 争行为过程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法》。 2、作用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 (一)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1、行为方面:以违反商业道德行为为主,兼顾限制竞争行为。 2、主体方面:以经营者为主,涉及到部分行政机关 (二)主管机关与救济途径的特色 1、以现有的经济监督部门作为主管机关:工商机关 2、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并用的救济途径。 (三)法律责任的深化 1、加大了法律责任的力度 :刑事、民事、行政责任 2、确立了法律竞合时的处理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一)主体:经营者 (二)行为性质:违法行为 (三)侵害客体: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违反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侵犯知名商标 3、名称混同 4、假冒“认证标示” (二)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指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或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以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区分:佣金、折扣和贿赂 (三)虚假宣传行为。 它与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 区别: 前者采用手段是虚假广告 后者是商标、名称、质量标志等方面的虚假表示。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使用权取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五)降价排挤的行为 降价排挤,是指同业竞争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不当地降低价格来销售商品的行为。 例外:(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或其他积压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的商品。 (六)诋毁商誉 诋毁商誉,是指经营者针对特定的同业竞争对象,故意捏造和歪曲事实,并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七)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 (1)谎称有奖或故意内定中奖人员; (2)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超过5000元。 三、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附不合理条件交易行为 附不合理条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二)串通招投标行为 串通招投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招标者或投标者之间恶意通谋以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强制性交易行为 强制性交易,指经营者采取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迫使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促使其他经营者从事有损竞争的交易的行为。 (四)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三节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监督检察 1、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规定的其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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