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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结算方式之三信用证
国际结算方式之三 本章内容 一、信用证概述 二、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信用证的种类 四、信用证实务 第一节 信用证概述 一、信用证的产生 托收基础上演变而来,克服了托收的缺陷,银行作为第三者充当中间人和担保人,从而解决了进出口双方的顾虑。 信用证属于逆汇 出口商有三大顾虑: 1.出口方将货物出运后,进口方能否按时付款? 2.出口商不希望买主找到真正的供货人并与其发生直接联系。 3.出口方一般说来弄不清进口国政府的外贸管理和外汇管制情况。 进口方也有两大顾虑: 1.出口方能否按时交货? 2.进口方在付款前怎样才能核实即将运来的货物确系他所订的货物呢?这批货物的数量、质量、品种、规格、包装等各项特殊要求是否符合买卖合约的规定呢? 二、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的定义 它是银行(开证行)根据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带有条件的银行付款书面承诺。 信用证定义的理解 1.信用证的基本关系人 2.付款承诺 3.有条件: (1)信用证上规定要提交的货运单据 (2)一定的金额 (3)规定的期限 对付款的理解: (1)即期付款 (2)对远期汇票的承兑 (3)对延期付款提供保证 (4)对货运单据的议付 凭规定的单据 信用证收付的一般程序 (1)买卖双方签定贸易合同; (2)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 (3)开证行接受申请开出信用证; (4)通知银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 (5)出口商按信用证规定发货; (6)受益人向指定行交单; (7)指定行根据自己的义务付款,承兑或议付; (8)指定行向开证行寄单索汇或向开证行寄单并向偿付行索偿; (9)开证行向交单行或偿付行付款; (10)开证行通知申请人赎单; (11)申请人付款赎单; (12)申请人提货。 案例: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H公司按CFR条件签订一份纺织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9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10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书,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10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分析: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四、信用证性质特点 1、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 信用证是银行与信用证受益人之间存在的一项契约,该契约虽然可以以贸易合同为依据而开立,但是一经开立就不再受到贸易合同的牵制。银行履行信用证付款责任仅以信用证受益人满足了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为前提,不受到贸易合同争议的影响。 我向中东某国出口素色绒100 000码,国外信用证上的品名误为“考花”,出口公司为了使单证相符亦将错就错,所有单据上的品名均按“考花”制做。问这么做是否可行? 四、信用证性质特点 2、信用证结算方式仅以单据为处理对象。(纯单据业务) 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对于受益人履行契约的审查仅针对受益人交到银行的单据进行的,单据所代表的实物是否好则不是银行关心的问题。即便实物的确有问题,进口商对出口商提出索赔要求,只要单据没问题,对于信用证而言,受益人就算满足了信用证规定的条件,银行就可以付款。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L/C。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L/C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四、信用证性质特点 3、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在信用证中,银行是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的,所以,一旦受益人(出口商)满足了信用证的条件,就直接向银行要求付款,而无须向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要求付款。开证银行是主债务人,其对受益人负有不可推卸的、独立的付款责任。这就是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意思所在。 案例分析:某出口公司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L/C,出口公司按L/C规定将货物装出,但在尚未将单据送交当地银行议付之前,突然接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因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问:出口公司如何处理? 案例: 国内某出口公司收到由香港某银行所开立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销售合约规定,货物包装条款为:“均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一捆,外套麻袋”;信用证却规定:“均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一捆”。 五、信用证业务中存在的契约关系 (1)在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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