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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八讲 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的主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故意、过失(合称罪过),以及动机和目的。 罪过是必要要件,目的是选择要件,动机一般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但能够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 1.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人的心理状态。 2. 是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 3. 是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行为本身所持有的心理态度。 4. 主观方面通过故意或者过失表现出来。 5.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我国刑法反对严格责任 四个案例:(1)某甲上山合法打猎,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他的仇人,随开枪将其仇人打死;(2)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近,甲知道自己枪法不行,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但他想,“管他呢,打死了活该!”随开枪打猎,结果将该人打死;(3)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近,甲觉得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但甲又认为自己的枪法很好,随开枪射击,结果将该人打死;(4)假设甲没有发现猎物旁边站着的一个人,开枪打猎后将该人打死。 这四种情况下,甲的心态有什么不同?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中,明知属于认识因素,希望或放任是意志因素。 (1)要认识到危害行为。包括:行为的性质、内容、作用 (2)认识到危害结果。包括:对结果的认识、对结果危害性的认识。 (3)认识到犯罪构成的其他客观要件,即法律所规定的其他选择的客观要件,如对犯罪对象、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方法的认识等。 (4)认识因素中不包括对行为的违法性的认识。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有例外。 (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放任 希望,是指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目的地、积极地追求的意志状态,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努力希望达到的目的。“希望”即“追求”。 放任,是指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不加控制和阻止的状态,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他的意料之中的事。“放任”即“同意”。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根据意志因素的不同,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2.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3.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间接故意则是放任,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过失犯罪概述 (一)过失犯罪的概念 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二)过失犯罪的特征 1.实际认识和认识能力相分离。 2.应为行为和实际所为不一致。 3.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相矛盾。 (三)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心理; 2.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刑法第330条和第332条除外; 3.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性明确规定。 (五)与故意犯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明显不同。 2.结果在定罪时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从处罚方面看,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 (一)定义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又称无认识过失,“不意误犯谓之失”。 (二)特征 1.没有预见。即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没有遇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希望、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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