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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的效力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银川铝型材厂未能合法取得10000元奖金不属重大误解。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理解,并且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行为。经查:1993年4月27日中国银行宁夏分行在宁夏日报刊登了标题为“153万元巨奖在中行,张张红。中国银行宁夏分行举办第二期定期定额有奖储蓄”的公告,公告说“从1993年5月1日起,中国银行宁夏分行在全区的各机构、网点,将同时发行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存期二年,不记名、不挂失,不提前支取,中奖率100%。”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分行中湖储蓄所购买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时,该存单背面持单人须知第二条规定,“每发完一组,我行即会同公证部门当众摇奖,确定中奖号码……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1日,中国银行宁夏分行公开摇奖,并在宁夏日报四版公布了中奖号码,规定了领取特等奖、幸运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期限为3个月,即7月15日至10月15日,超过期视为弃奖。上述规定银川铝型材厂应该明知,且该厂其余几十名工人领取的有奖储蓄存单也都含有奖金,虽数额不等,但是获奖性质相同,银川铝型材厂对其他工人领取的奖金并不主张返还,足通过证明其对有奖储蓄存单能够中奖一事并不存在误解。 最高法院于 1995 年 1 月 1 日发布的《关于王春林与银川铝型材厂有奖储蓄存单纠纷一案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宁高法〔1995〕1号《关于王春林与银川铝型材厂有奖储蓄存单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银川铝型材厂因经济困难,欠工人的工资无法发放,就将购买的有奖储蓄存单等值顶替工资发放给职工。铝型材厂明知该奖券中奖率为100%,在发放时未对中奖权利进行约定,说明其已将中奖权利一同转移。王春林领取的奖券中了一等奖,获得奖金一万元应归其所有。因此,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王春林合法取得奖券,奖金一万元应归王春林所有。 【案例】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一(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 2008年1月9日下午,原告为友人在某电子商务网站用自己的信用卡订购某航空公司(被告)当年1月17日下午的上海至哈尔滨飞机单程票两张。但两位旅客1月17日下午抵达上海浦东机场时才发觉购票的实际日期为2008年2月17日,后两人另购机票至哈尔滨。事后原告在网上通知被告航空公司,告知其具体情况并要求退票,被告以该机票是低折扣、高限制的特殊舱位为由,只同意退还机场建设费和燃油税300元,拒绝退还机票。原告遂向法院起诉,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其与被告之间的机票订单的行为,由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机票费1180元。 【法院判决】 原告在订购特价机票时,被告已特别告知4折以下机票不得退票、转签和变更,原告确认后应受此相关条款的约束;主张重大误解而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应举证证明对合同性质、当事人的特殊身份、标的物的性质、质量、价值等主要条款发生了误解,误解造成了对当事人的的重大不利后果。订购机票即使在日期和价格等方面即使出现错误,都不属于对合同标的存在或性质有关的事实上出现的重大认识错误,不能作为重大误解的理由。因此,对原告撤销购票行为的请求不予支持。 分析: 1、本案中原告对机票时间的错误认识能否认定为“重大误解”? 行为人订错机票,如何认定其主观状态? 主观上一般不可能为故意 是否能认定为重大过失应根据其航空公司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来确定 《合同法》第58条就赔偿上采“过错责任” 2、旅客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 《合同法》第295条 3、“特价机票不得签转退”条款的性质和效力? 《关于国航实施新国内公布运价使用条件的通知》 第六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基于错误(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效力 一、错误的类型 大陆法系的错误类型 动机错误 当事人错误 内容错误 表示行为错误 传达错误 非基于表意人的意思而发出(无意识行为) 受领人错误(重大误解) 二、动机错误与法律错误 (一)动机错误 在动机错误中,错误只关系到意思形成阶段,并不影响法效意思与发出的表示内容的一致性,因此不可撤销。 《瑞士债法》第24条第二款:仅为对订立合同之动机的误解,不属于重大错误。 案例 1、甲自己在A地有房产,但他以为自己将要调任到B地,于是在B地提前租了一套公寓,但最终并未调任。 2、甲为新郎和新娘购买一套昂贵的餐具作为结婚礼物,但他不知道婚礼已经取消。 (二)法律错误 李永军教授认为,“任何人不得以对法律的无知为抗辩” 法律错误的类型 1、误用法律概念,一般可撤销。 案例1: 店主想将商店“连同从物”一起卖掉,他对“从物”的理解就是定着在房间里的物品,如壁柜、厨房设备等,不包括其他动产。但是,作为法律概念的“从物”所涵盖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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