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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海运货物保险 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 海上货物保险的险别 CIC条款 ICC条款 陆运、空运货物与邮包运输保险 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第一节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 一、海上风险、损失及费用 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合同条款中指明保险的其他风险 海上损失 全部损失 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海上费用 施救费用 救助费用 二、外来风险和损失 一般外来风险和损失 特殊外来风险和损失 海上风险 含义: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中或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 类型 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仅指恶劣气候(一般指海上的飓风、大浪)、雷电(包括雷电直接造成或由于雷电引起的火灾造成的损失)、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非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灾害 意外事故(Accident):主要是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爆炸、火灾、沉没、船舶失踪或其他类似事故。 外来风险 含义:海上风险以外由于其他各种外来的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包括: 一般外来风险:指偷窃、短量、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渗漏、钩损和锈损等 特殊外来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原因所致的风险损失,如战争罢工等。 海上损失 又称海损(Average),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 根据损失的程度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 (Total loss) ? 实际全损 /绝对全损(Actual total loss) ? 推定全损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部分损失 (Partial loss): 根据货物损失的性质,可将部分损失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a. 共同海损 General Average ? 含义 ? 构成条件 b. 单独海损 Particular Average: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与联系 保障的费用 施救费用 (Sue and labor expenses) 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了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救助费用 (Salvage charge) 被保险货物在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 两者的区别 采取行为的主体不同 给付赔偿的原则不同 保险赔偿的责任不同 其他费用:如航行途中遭遇海上风险,为避险在中途港或避难港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保险索赔成立时,对保险货物进行检验、查勘、公正、理算及拍卖等所支付的额外费用 第二节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保险险别: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也是双方履行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基本险 特点:可单独投保 种类 (1)平安险 (2)水渍险 (3)一切险 附加险别 特点:不可单独投保 种类 (1)一般附加险:11种 (2)特殊附加险:战争险、罢工险 此外还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货物条款、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拒收险。 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 为了明确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不论是平安险、水渍险或一切险,保险人对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的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承担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品质不良或者数量短少;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损失费用; 5、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以及除外责任。 由于上述除外责任均是基于被保险人的主观过错、商品本身的潜在缺陷以及运输途中必然发生的消耗所造成的损失,所以保险人将这些风险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 保险期限 “仓至仓”条款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基本险采用“仓至仓”原则,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但被保险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载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水面危险原则 战争险的保险责任期限以水面危险为限,即自货物在起运港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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