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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犯罪的客观方面

第六讲 犯罪的客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的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的客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特征 1.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犯罪客体有直接关系,说明什么样的行为在何种特定的客观条件下,怎样威胁或损害某种客体,以及产生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即说明犯罪客体是如何受到侵犯的。 2.是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客观外在表现,同犯罪的主观方面有密切的联系,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事实情况。 3.在犯罪构成四个方面的要件中居于关键地位,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身体的动静。 1.危害行为是表现于外部的行为人的身体的动静,这是危害行为的客观外在特征。称为“体素”。 2.行为人的身体的动静是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这是危害行为的主观内在特征,称为“心素”。 3.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身体的动静,必须对社会具有危害性。这是危害行为的法律特征,称为“介素”。 下列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第一,缺乏意识和意志因素(主观内在特征)的行为:(1)身体的条件反射行为;(2)睡梦中的言谈举止;(3)不满14周岁或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的行为;(4)精神病人实施的有害于社会的行为;(5)意外事件中的行为,由于不能抗拒、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6)身体受到暴力强制时的行为。 第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缺乏危害行为的“介素”,当然不是危害行为。包括:(1)合法行为;(2)正当行为。 第三,纯粹主观思想不是危害行为。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为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刑法禁止实施的危害行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方式。即“不应为而为”。 (二)不作为 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即“应为而不为” 。 1.不作为的构成 (1)有作为的义务; (2)有能力履行义务; (3)不履行义务 (4)符合刑法规定的客观要件(等值理论) 2.不作为义务的来源 (1)法定的义务 (2)职务的义务 (3)合同的义务 (4)基于先行行为的义务 (5)基于公序良俗的义务 第三节 危害结果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性的与非物质性的、直接的与间接的等。 中义的危害结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损害事实,表现为具体的直接的现实的损害。 狭义的危害结果:又称构成要件结果,是由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的、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于成立犯罪或者犯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的损害或者危险,它只存在于过失犯、间接故意犯罪和结果犯的既遂犯中。 危害结果的特征: 1.可以是实际损害也可以是危险状态 2.其原因只能是危害行为 3.是客观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统一 危害(价值判断)+结果(事实判断) 4.法定性 二、危害结果的分类 (一)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 构成要件结果是狭义的危害结果。因其对于定罪具有决定意义,又称为定罪结果。 非构成要件结果,又称量刑结果,指一切危害行为引起的、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对于该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其刑事责任的大小具有一定评价意义的一切损害结果。在广义的危害结果中,除了构成要件结果之外的一切结果都是非构成要件结果。 (二)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物质性危害结果,又称有形的危害结果,具有具体、可见、可以计量的特点,它的发生有一个过程,如人的死亡、伤害结果的发生、财产的损害等。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又称无形的危害结果,抽象、不可见,不能具体测量,如名誉权受到损害、人格被侮辱、国家机关的威信遭受损害等。它们也是客观存在的。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直接结果,指有危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的损害结果;间接结果,指有直接结果引起的其他危害结果,如财产被盗后被害人自杀等。 (四)现实结果和可能结果 第四节 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二、因果关系的特征: 1.客观性。这种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人们可以认识,但却不能改变。 2.相对性。因果关系在实践中并不是简单的一对一的关系,而是表现为因果链条。认定因果关系时应当采用简化和孤立的方法,对某一现象从因果链条中抽象出来进行确定、研究。 3.顺序性。原因必定在前,结果必定在后。 4.复杂性。因果关系实际上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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