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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 概述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历史沿革 * * 封建社会无消费者保护法 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着重保护经营者利益 18世纪中期萌发消费者保护思想 20世纪三次消费者运动确立消费者主权思想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项立法 消费者权益的国际保护 ★世界上最早提出消费者权利的是美国总统肯尼迪。 ★ 1960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IDCU)成立,1983年该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宪法 民法通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核心) 产品质量法 食品卫生法 药品管理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状况: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 2、消费者保护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 3、鼓励社会监督的原则。 三、消费者的界定(P146) 《消》第2条: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人。 (一) 消费者是指的自然人 (二)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是由经营者提供的: 1、商品和服务 注意:《产品质量法》只调整产品质量,不调整服务质量。 2、购买、使用和接受 A、有偿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人, B、应购买者邀请使用商品的人或者应承担服务费的人的邀请接受服务的人。 3、商品和服务是由经营者提供的,不能是自产自用。 (三)消费者是进行生活性消费活动的自然人 问题讨论: ★“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吗? ——王海知假买假案 ★农民购买生产资料属于消费者吗? 《消》第54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一、安全保障权——保证商品或服务安全的义务 (一)安全保障权 1、权利种类: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2、权利内容: (1)在购买、使用家用电器、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生活消费品时,有权要求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不存在质量缺陷; (2)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服务设施、环境等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二)经营者保证商品或服务的安全的义务 ★《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2004年3月)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2004年10月1日) 1、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负有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的义务; 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应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各种及时有效的补救、防范措施。 二、知悉真情权——提供信息和表明身份 (一)知悉真情权 注意:该权利行使的前提是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二)经营者提供信息和标明身份的义务 1、提供真实信息 2、解答消费者询问 3、标明身份 注意: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消》第38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追偿。 第39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自主选择权(P151) 四、公平交易权 (一)公平交易权 1、质量保障 2、价格合理——反价格“暴利” 3、计量正确 4、拒绝强制交易 (二)经营者的义务 1、担保商品或服务的品质(P154) 2、保证售后服务——“三包”责任 3、出具凭据和单据的义务(P154) 经营者的“三包”责任——《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明确实行“三包”的主体——销售者的先行负责制度 ★明确经营者“三包”的内容; ★必须索要发票和“三包”凭证,且检查“三包”凭证上的型号与所购商品是否相符; ★强制性“三包”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 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 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或者退货 ★需要退换货的消费者应尽量保持商品外观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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