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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pptVIP

第十五章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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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献 中共立法思想: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反帝反封建的人民民主专政 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 背景: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瑞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 内容: 国体:人民民主专政 其中“人民”——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专政”——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镇压敌人) 政体: 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的雏形) 人民权利: 武装革命权,选举被选举权,言论、集会、结社、 出版权,受教育权,民族自治权,宗教自由权,婚姻自由权,等等 意义:魅力十足 第一次人民制宪,工农兵直接行使最高权力 二、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 又叫“五一纲领”,因其为1941年5月1日通过 内容: 国体: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权 此时“人民”—— 一切抗日之人 此时“敌人” ——只有汉奸、日本鬼子 政体: “参议制” 参议会:权力机关 中共、非党的左派、中间派,各占1/3 (三三制) 联合政府:执行机关,对参议会负责(内阁制) 中共:代表无产阶级、贫农(无生产资料) 左派:代表小资产阶级、农民(有生产资料) 中间派: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开明绅士 三、解放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6) 背景: 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 内容: 国体:人民民主专政 政体:人民代表会议制 人民权利: 耕者(农)有其田,劳者(工)有其产 工农普选、直选人民代表 工农可用任何方式控告官员 地方可制订省宪、民族自治条例 省可制订省宪( =联邦制?) 附:香港 2017年直选特首,2020年直选立法委员 第二节 革命根据地的刑事立法 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惩治反革命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31年4月) 精确界定:反革命概念 规定:28种反革命罪 强调:主客观统一原则 不足:规定“议功”、类推(非罪行法定原则) ——法制的倒退、政治的需要 此外,有《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1931年) ——革命时期唯一的刑典 二、抗日战争时期:惩治汉奸 许多边区政府制订了惩治汉奸条例 其中代表:《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 规定了18种汉奸罪 三、解放战争时期:取缔一切反动组织 先取缔:土匪、特务、恶霸、战犯、反动党团、 会道门等一切反动性质的组织 再新创:“管制”刑种 并新增:无期(辽之首创) (原只有主刑——死、有;从刑——剥夺、没收、罚金) 第三节 革命根据地的土地、劳动立法 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立法 ——没收地主、富农等的土地 本就叫“土地革命时期”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1) 没收地主、富农、 反革命组织、 反动武装的土地 (没收后无权再分) 二、抗日战争时期的土地立法:减租减息(不没收土地) 许多边区政府制订了土地法规 其中代表:《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1939) 《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1944) 三、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立法:没收地主土地 根据“五 .四指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1946、5、4) 颁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 没收地主土地,然后再分 四、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注:不分时期)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31通过,1933修订) 《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1941) 内容: 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定工作时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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