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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三、贸易外汇收入管理原则 四、 出口收汇核销概念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建立于1991年1月1日,是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国内的一种管理措施。 五、出口收汇核销目的 六、业务操作流程 1、办理外汇登记证 2、到杭州电子口岸申领电子IC卡,并到外汇局进行联网审核,激活IC卡 3、进入“中国电子口岸”,上网申领核销单 4、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 5、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后,在“中国电子口岸”进行网上交单 6、在银行收汇后,取得“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7、整理相应单据,在网上核销系统进行数据匹配,并将核销信息发至外汇局。 8、企业接收外汇局的反馈信息,并将已核销数据传至国税进行退税。 七、业务操作---核销单领取 出口单位在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 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 然后由本单位核销员持本人“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 的凭证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在领取核销单时,应当办理签领手续。空白核销单长期有效。 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后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远期收汇备案需提交: 远期备案情况说明(说明远期合同号、出口核销单号、出口报关单号、报关单金额)、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预计远期收汇日期。 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到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出口单位报告的数据不齐全的,应当补充; 出口单位报告的数据与海关、银行传送的电子数据不一致,出口单位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核对、修改和补办手续。 八、 差额处理----差额核销 差额核销:单笔出口少收汇超过等值5000美元,或多收超过等值5000美元。实行批次核销的,可以按核销单每笔平均计算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 对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未能提供规定的差额证明材料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差额备查。 九、核销备查 十、退赔 外汇 十、退赔 外汇 十、退赔 外汇 十一、佣金支付管理 超过合同总额10%的佣金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双超佣金,须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再由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此办理售汇与支付: 十二、逾期监管 十二、 逾期监管 十三、核销管理方式 十五、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要点 待核查账户支出须经银行联网核查或由外汇局核准后方可办理 支出范围: 经银行联网核查后结汇 经银行联网核查后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经外汇局批准的退汇 3、待核查账户的支出 进口付汇、归还银行贷款、进行外汇理财操作、质押等 不允许 待核查账户之间不能划转 十五、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要点 (三)核查的技术手段 核查系统依据海关提供的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数据和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预收货款数据,结合企业贸易类别及行业特点等,产生企业与出口对应的可收汇额。 《办法》第三条 报关单数据 出口预收货款数据 贸易类别及行业特点 出口对应的可收汇额 十五、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要点 (四)核查系统中各项可收汇额的计算规则 ■ 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或者边境小额、对外承包出口等其他贸易项下出口可收汇额,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之和确定。 ■ 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可收汇额,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与收汇比例的乘积累加之和确定。 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汇比例由各省分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核定并报总局备案后在系统内设定(浙江省比例为30%)。 ■ 预收货款项下可收汇额,根据企业按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情况,结合企业出口收汇及其所属行业特点等确定。 十五、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要点 ■ 出口收汇联网核查系统初始可收汇额,依据以下两项数据确定。 ① 依据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2008月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含)企业的应收汇和已收汇情况确定其已出口可收汇额; ② 依据企业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期间收汇总额的5%确定其预收货款可收汇额。 初始可收汇额登记入其他贸易项下 为弥补初始可收汇数据计算时存在的问题,2008年7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凭纸质报关单办理贸易收结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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