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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EconomicLaw经济管理系丁婷副教授

《经济法》     Economic Law   经济管理系 丁婷 副教授 第七章 破产法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程序 内容: 一 债权人会议 二 和解整顿程序 一 债权人会议 ㈠ 债权人会议概念及设立原因 ▲设立债权人会议的原因 ㈡ 债权人会议性质 ▲立法体例 ▲影响债权人会议性质的因素 ▲关于债权人会议性质的三种学说 ▲设立债权人会议的原因: 1 是统一债权人意志和行动,保证破产程序 有序化的需要 2 是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需要 3 是实现处理破产案件程序的经济目标的需要 ▲债权人会议立法体例 1 债权人会议---议事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常设机构 如日、英、美、德等国。 2 仅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如意大利 3 从专业性组织中选定债权人代表,如法国 4 只设立债权人会议制度,如我国 ▲影响债权人会议性质的因素 1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的差异 2 债权人会议于专司处理破事务的破产管理人之间的关系 ▲关于债权人会议性质的三种学说 1 债权人团体机关说 2 事实上的集合说 3 自治团体说 一 债权人会议 (三)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 债权人会议成员 2债权人会议成员的权利 ▲基本权利----出席并发表意见权等 ▲最重要的权利-----表决权 A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表决权 B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3 债权人会议主席及其职责 4 列席人员 一 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由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在法院或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一 债权人会议 ㈤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 审查确认债权的性质和数量 2 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 讨论通过破产财产处理分配方案 《破产法(草案)》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 (1)选任和撤换监督人; (2)调查债权; (3)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4)通过和解协议; (5)通过重整计划; (6)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7)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8)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六)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及决议的效力 1决议规则: 《企业破产法》第16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 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一般决议——过半数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代表过半 数的有表决权的债权 和解决议——过半数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代表2/3以 上的有表决权的债权 (六)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及决议的效力 2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 *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 *认为决议违法,可在决议作出后的7日内提请法院裁 定: (1)会议的召集有违法之处; (2)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在程序上违法; (3)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内容违反实体法的规定。 习题 某破产企业有10位债权人,债权总额为1200万元。其中债权人甲、乙的债权额为300万元,有破产企业的房产作抵押,现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下列()情形不能通过。 A.有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00万元 B.有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400万元 C.有5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500万元 D.有4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00万元 B D 习题答案 B D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为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本题中除甲、乙外有8位债权人有表决权,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00-300=900。 二 和解整顿程序 ㈠和解的概念 ㈡和解的条件 ㈢整顿的概念 ㈣整顿的结果 1正常终结整顿 2非正常终结整顿 ★补充资料:关于破产重整制度 一、破产重整制度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㈠ 破产重整制度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两大因素的作用 1 破产重整制度产生 2 制约因素 ①、经济因素 ②、制度因素 一、破产重整制度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㈡ 和解制度的产生加速了重整制度的建立 和解制度的缺陷: 1、调整局部关系,导致预防破产的目的难以达到 2、担保债权优先,使得和解目的经常落空。 3、程序价值的单一化,导致对社会利益的难以顾及。 4、和解措施的表象化,难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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