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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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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与行政处罚 汪黎明 2014年6月 内容提要 一、《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一《职业病防治法》对安监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一般要求,涉及第一章总则、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二《职业病防治法》第五章专门规范了安监部门监督检查职责 内容提要 二、国家安监总局规章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47号令)对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权力、行为规范、检查内容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48号令)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49号令)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50号令)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内容提要 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一对建设单位违反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处置、处罚权 二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置、处罚权 三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置、处罚权 四对供货单位违反告知义务的处置、处罚权 五对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单位违反报告义务的处置、处罚权 内容提要 四、国家安监总局对违法行为的补充处置处罚规定 一总局47号令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补充一条 二总局47号令的规定,对安监部门规定一条 三总局48号令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补充一条 四总局49号令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补充一条 五总局50号令的规定,对安监部门、专家库专家规定一条 六总局50号令的规定,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补充五条 七总局50号令的规定,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罚主体做了明确规定 八总局51号令的规定,对建设单位补充二条 内容提要 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规定的安监部门的处罚职责 六、关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和《职业卫生执法检查表》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执法主体及其适用 二《职业卫生执法检查表》的适用 何为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何为用人单位? 例外规定: 第八十八条 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国家机关、社团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何为用人单位? 有员工的单位都是用人单位。权力机关、党派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个人合伙都是用人单位。 一个人开的网店或者家庭经营店或者高度自动化不用员工的单位不是用人单位。 属于我们安监部门监管的用人单位: 其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能也是安监部门监管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身的工作场所如有职业病危害也应申报,但其到现场采样、调查接触的职业病危害不断变化,且是短时接触,不需申报。 一、《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一《职业病防治法》对安监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一般要求,涉及第一章总则、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共有4条 1、确立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安监等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一、《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一、《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2、安监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八条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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