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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管理—发票认证(2)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2、认证 纳税人识别号无误 专用发票所列密文 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6.3.1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管理—发票认证(3)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要求逐张明细填列到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中 3、采集 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包括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海洋运输)的相关信息录入网上申报系统。 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包括铁路运输和非试点地区的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海洋运输):分四项汇总填列,但有发生金额的项目进行填写时,所有项目要填写完整 6.3.1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管理—发票认证(4)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 4、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丢失前未认证的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6.3.2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管理—认证期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6.4 纳税申报—发票抄报税 抄税:纳税人用IC卡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报税:纳税人将抄取至IC卡中的开票数据电文报送给税务机关 抄报税工作是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进行的,一般是在征期内进行,进行完抄报税后才能清卡。 若通过ARM机进行本月非首次购票时,需要先行进行抄报税。 抄报税动作可以通过网络操作实现。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二十一条:“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二十二条:“因IC卡、软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IC卡、软盘。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税务机关要求的 其他纳税资料 6.4.1纳税申报 《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1、申报要求:如实、按期 纳税申报表 财务会计报表 税务机关要求的 其他纳税资料 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申报人 代扣代缴 义务人 6.4.2纳税申报(续1) 国税发【2005】61号文件: “一窗式”管理:是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统一在办税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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