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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P27页)
《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06年4月20日公司董事会届次会议总则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沪府交企(92)第113 3100001000683。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92)沪人金股字第53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000,000股,全部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一九九三年四月七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注册名称: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China Satcom Guomai Communication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498号10号楼 :2012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1,371,188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向社会提供一流的通信服务,为股东创造一流的经济效益,将公司建成一流的现代企业。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无线通信、图像、数据及各类通信产品,通信系统的设计、开发、开通,技术咨询、服务,通信设备配套,通信工程业务,仪器仪表代办及维修保养,通信工程。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发起人为上海市邮电管理局,在首次发行的70,000,000股股份中,上海市邮电管理局发行41,214,500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58.88%。
公司现股份总数为401,371,188股。占公司总数的53.%。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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