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p51).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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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p51)

附件一: 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社会团体经济实力,促进社会团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方针和有关财务法规、制度,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地组织收入,并对社会团体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 (一)积极地组织收入,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四)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 (五)开展财务分析,及时提出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参与单位经济决策,当好领导参谋,促进事业发展。 第三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管理、财务收支管理、项目费用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货币资金管理、财务分析与评价。 第四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是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社会团体各项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有条件的,必须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国家上岗证规定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 第五条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社会团体负责人统一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都由社会团体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所有经济合同正本统归财务部门管理。所有资金由财务部门按财务计划统一安排、调配、使用。 第七条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除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外,还应接受审计、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 第八条社会团体的财务计划主要是财务收支计划,其编制原则: (一)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按照本单位的任务和业务,组织各部门开源节流,经综合平衡后,编制财务收支计划。 (二)正确处理轻重缓急,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资金。 第九条社会团体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必须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社会团体在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时,应列出“收入计划数”、“支出计划数”和“上交计划数”。收入计划数可参照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根据计划年度的增收条件和措施编列;支出计划数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情况编列;上交计划数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应按月编制财务报表。年度终了后,应认真总结,分析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及时、准确地编制年度决算报表。按规定期限报送民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年终决算的收益,可按规定比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后,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 公积金用于发展社会团体事业,不得购买或建造职工住宅。 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奖金、津贴、补贴、超规定的养老保险基金,以及对本单位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购买住房。 第三章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财务收支管理的原则: (一)必须有利于社会团体事业的开拓和发展,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广大会员服务。在获得社会效益的同时,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人才、科技、信息、管理等优势,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三)必须贯彻以收定支,少花钱,多办事,勤俭节约,遵纪守法,量力而行。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其它收入”和“祖收入”三大类。 业务收入是指:会费收入、咨询收入、科技收入、编辑出版收入、会议活动收入等。 其它收入是指:利息收入、汇兑收益、投资收益、下级上交管理费收入、赠偿金收入等。 补助收入是指:财政、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拨入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各项收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各项收入都须交财务部门入帐,不得坐支。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监制、上海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社会团体统一收据》和《专用收据》以及由上海税务局监制、上海市民政局印制的《上海市社会团体统一发票》。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支出包括“业务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和“补助支出”四大类。 业务支出是指: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会议活动费、业务税金及附加等。 管理费用是指:工资、聘用费、办公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差旅费、接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等。 其他支出是指: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违约金支出、其他税金及附加等。 补助支出是指:拨付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十八条各项支出要按照财务收支计划规定的范围和上级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执行,要严格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要严格遵守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规定,凡购买国家专控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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