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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制度

人民币相关知识 人民币制度 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货币制度,人民币制度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第一,人民币是集中统一的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合法货币是人民币,也就是说,在我国市场上只准人民币流通。中国人民银行以国家信用作保证发行人民币,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通过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来调控国民经济。货币流通规律要求市场货币流通量必须与商品流通量相适应,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人民币的发行原则是坚持经济发行、计划发行和高度集中统一发行,其中坚持经济发行是最根本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授权统一掌管人民币,负责集中统一印制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法律保护人民币,任何损害人民币和损害人民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二,人民币是独立自主的货币。建国不久,我国即排除了市场上流通的外国货币,以坚持独立的货币政策,不受国际金融市场变化的影响。国内一切收付、计价单位和汇价的单位都由人民币承担,在国际上则作为计价、结算手段。人民币对外国货币的比价,是根据国内国际市场情况独立自主确定的。人民币是国家主权的象征。 第三,人民币是相对稳定的货币。人民币能够保持相对稳定的购买力,因为我国物价是建立在国家拥有雄厚的物质储备,并按稳定的价格投入市场的基础之上的,同时我们建立了强大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统一管理了金融业,使货币流通的计划性日益加强,国家掌握的黄金、外汇也在逐日增多,单只黄金储备一项1954年就比1950年增加了10倍以上。(注:《人民日报》1955年3月1日社论:《做好新人民币的发行工作》。)由此可见,人民币不仅有充分的物资保证,而且有不断增加的金融储备,这是币值稳定的坚强后盾。当然,人民币是受纸币流通规律所制约的,在一定情况下也会出现通货膨胀的危险,所以,人民币的稳定是相对的,这就要求将稳定币值突出地放在货币政策目标的首位。 第四,人民币采取主辅币流通结构。人民币的代号为¥,以元字的汉语拼音Y加两横而成,其主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无论每次支付数额多大,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拒绝。辅币是有限法偿货币,供日常零星使用。在流通中,两者的比例应根据商品流通的客观需要,以满足金额大小不同的购买支付需要。一般地说,人民币主币与辅币的比例,各种主币之间的比例以及辅币之间的比例,搭配均是合理的,与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是相适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 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二章 设计和印制 第七条 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 第九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 第十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第十一条 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第十二条 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第十四条 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 第三章 发行和回收 第十五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主色调、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新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 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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