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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政策和财务制度(p57)
企业财务政策和财务制度 一、财政支持企业的相关政策 二、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产权转让有关财务政策 三、关于企业资产损失财务管理制度 四、关于企业建立职工保险制度的财务问题 五、关于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 一、财政支持企业的相关政策 财政支持企业的相关政策,从我们企业处管理的情况简要介绍一下: 1、省级外贸发展基金 2、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3、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 1、省级外贸发展基金 文件依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外经贸厅制定的《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赣财企〔2004〕49号)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外贸出口,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从2003年起,省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充实省级外贸发展基金,用于支持省级外贸出口企业的发展,省级外贸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一)用于省属出口企业省产品出口贴息;(二)用于省属企业加工贸易出口贴息;(三)用于省属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 对省属出口企业省产品出口贴息,以企业上一年本省产品一般贸易出口创汇额为基数,基数内每美元贴息2分钱人民币,其中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贴息2.5分钱人民币;超基数部分每美元贴息4分钱人民币,其中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贴息5分钱人民币。 对省属企业加工贸易出口贴息,按加工贸易出口每美元给予1分钱贴息。 对省属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对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20%的资助。 2、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文件依据江西省科技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赣科发〔2002〕2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的主要对象是获得国家创新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及经专家评审认为应该支持的项目等等。 3、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 文件依据:江西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赣府发〔2004〕12号)专项资金主要用于(1)列入国家破产计划,实施政策性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2)依法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3)关闭、解散、撤销、改制的省属国有企业。支持这些依靠企业、集团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确实无力解决的省属特困国有企业的改制费用。 二、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产权转让有关财务政策 1、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 2、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 3、职工负债清偿问题 1、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的总体进程情况是地市企业比省属企业改得快,县属企业比地市企业改得快,有些县基本上已经没有什么国有企业了,现在的问题是要对那些没有或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进行规范。 国有企业改制的规范性的文件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产权转让的规范文件是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在改制和产权转让过程中有一种情况是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既涉及到国有企业改制,也涉及到国有产权转让,这个问题执行2002年的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第42号令《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离安置富余人员,这项工作也涉及到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企业利用三类资产进行改制,安置富余人员,不管涉及到哪种情况,经济行为有不同的法规制度规定,但财务管理的政策依据是财政部财企〔2002〕313号《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和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首先,看看标准问题,不同的改制行为有不同的标准,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来讲,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财企〔2002〕313号《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和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在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 首先,看看标准问题,不同的改制行为有不同的标准,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来讲,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的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经济补偿金也是按照这个标准支付。 除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外,正常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照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标准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全国统一的规定:按每满一年,给一个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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