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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贸易(买卖双方的义务、违约救济、风险转移)
一、买卖双方的共同义务: 1、合同履行中的通知义务 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依情况而定 2、保全货物的义务 妥善保管的义务 当一方违约,而另一方实际控制货物或占有货物时,占有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 86.施密斯公司作为买方与邻国的哈斯公司签署了一项水果买卖合同。除其他条款外,双方约定有关该合同的争议应适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通过仲裁解决。施密斯公司在检验收到的货物时,发现该水果的大小与合同的规定差别很大,便打算退货。根据这些情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施密斯公司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 B.施密斯公司有权一直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哈斯公司对其保全货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作出补偿为止 C.施密斯公司不必使用自己的仓库保管该货物 D.施密斯公司也可以出售该货物,但在可能的范围内,应当把出售的意向通知哈斯公司 二、卖方的义务 1、交付货物 2、货物相符 3、交付单据 4、权利担保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A.交付货物和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B.对所交货物的质量担保 C.对所交货物的权利担保,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 D.对货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2、货物相符 第三十五条 (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2)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 (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按上一款(a)项至(d)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 免责事由:买方在缔约时已经知道 或不可能不知道货物有瑕疵。 第三十九条(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第四十条如果货物不符合同规定指的是卖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而又没有告知买方的一些事实,则卖方无权援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84.根据国际公约有关规定,在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的情况下,关于卖方的此项义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8 A.卖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移交 B.如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前移交,可以在该时间到达前纠正其中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 C.卖方行使纠正单据的权利使买方承担不合理开支的,买方有权要求赔偿 D.卖方在不使买方承担不合理开支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移交单据的地点和方式 公约 第三十四条 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 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公约第四十二条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 (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 (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 第四十三条 (1)买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就丧失援引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权利。 (2)卖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就无权援引上一款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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