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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精品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
【法规名称】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
【法规分类】财务制度
【颁布部门】财政部
【颁布日期】1992.12.28
【实施日期】1993.07.01
【 正 文 】(92)财外1228号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旅行社、饭店(宾馆、酒店、旅店)、度假村、游乐场、餐馆、歌舞厅、修理店、浴池、理发美容店、洗染店、照相馆等各类经济性质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企业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的财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并接受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六条 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七条 设立企业必须有资本金。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是指有权代表国家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是指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是指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第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吸收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企业投资。
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本金的,股本按照股票面值计价。采用吸收实物、无形资产投资方式筹集资本金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规定的金额计价。
第九条 企业筹集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第一次筹集的资金不得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超过30%。
第十条 企业的投资各方必须及时足额地缴纳资本金。由于投资者在出资中违约,致使企业无法按期足额筹集资本金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证明,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二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企业依法享有经营权,在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约定在合作期内一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协议的约定分享企业利润,分担企业风险和亏损。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数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企业因分立、合并、变更投资时资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确认的资产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按规定手续,转增资本金。
第十四条 企业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结算中形成的应付及预收款、应付票据、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应付短期债券、已计入成本尚支付的预提费用、已提取尚未支付的职工福利费。流动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按照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企业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低于债券面值的数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五条 企业因债权人特殊原因而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十六条 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用;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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