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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建标129—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
法律出版社
2010 北京
关于批准发布《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8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320号)要求,由司法部组织编制的《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年9月1日起施行。
在司法业务用房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
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司法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五月二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19号)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32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抓紧开展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编制和修订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1015号)的要求,司法部组织编写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制定下发调查表、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分析论证了大量的业务用房建设统计资料,在认真总结我国司法业务用房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司法行政业务特点和发展趋势,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完成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广泛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通过了审查会议的审查,形成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报批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总则、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建设等级和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等。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司法部计财装备司(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号,邮政编码),以
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计财装备司
参编单位: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主要起草人:杜 茂罗厚如徐 辉姜金方丘 征
谢玉妮 姜晶胡占山 薛春喜 李德春
文 娟付 华解 冰卢宜斌张卫民
李晓萍 刁春风张天喜何一帆 马英
吴南伟武秀军梁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年5月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2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6
第四章建设等级和面积指标........................7
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9
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l2
附件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司法业务用房完善功能、可持续发展,保证司法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行业务职能,结合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特点和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司法业务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标准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司法业务用房新建、改建和
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应纳入各级政府投资计划,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建设等级、面积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
第五条 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水平,应满足开展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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