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GATs)精品.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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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GATs)精品

服务贸易(GATs) 服务(service)作为“第三产业”,到本世纪70年代才被人们独立分列成为单独部门,而且在美国与欧洲一些发达国家,它的发展十分迅速。到20世纪90年代,服务业已占到发达国家国民生产总值(GNP)的50%~60%,美国则达到70%以上。而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也已占到25经~30%的份额。据估计,WTO成立后的1995年,全球国际贸易额5万亿美元中,服务贸易占到1万亿美元左右。在许多发达国家和少部分发展中国家,出口服务贸易的收益,占其总出口收益的一大部分。当然,服务一般属于“无形产品”,在数额估计上有许多困难。上述估计含有推算的成分。 服务是个门类很多很杂,五花八门,内容庞杂的概念,很难对它下一个抽象定义。据美国统计,服务的门类达150个。我国国家统计局则列为“第三产业”计24个门类。就其荦荦大者,诸如:交通运输(海、空、陆、水运),金融服务(银行、保险、股票),电讯服务,建筑工程,旅游业,商业销售,专业性(律师、会计、医生、咨询等),视听服务(广播、电视、电影、音乐等),教育服务等。WTO秘书处则就服务贸易的门类,分为11大类142项。 一、GATs的适用范围与定义 如前述,服务是个门类众多、五花八门、内涵十分庞杂的经济部门,很难为之下一个能概括其共同特征的定义。但是,经济学家们对服务贸易的性质,从其绝大多数门类角度,与货物贸易相对照,归纳概括出如下三个特性。 第一,与货物相比,服务是一种无形的产品。因此,服务的进出口或者作跨国界流动,不像货物那样都经过海关,经海关验明正身,征收关税后始放行进入进口国。而有相当一部分服务是在提供方境内或者在消费者境内进行的,有的甚至在第三国境内提供的。这个特征决定了服务贸易的壁垒不同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关键,它要消减的东西或对象不是关税,而是各国管理模式和法令上的限制。 第二,不像货物,服务一般是无法贮存的,服务的生产与消费经常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由提供者和消费者面对面接触来完成,或者用其他联系方式来进行。 第三,货物是一种物体,而服务是一个过程,一般说服务是不含所有权转移的特殊交易方式,无法独立存在于合同之外。 当然,服务的上述三个特殊性质是就服务的一般情况而论的,由于服务门类众多,形式差异很大,所以上述特性每种都有相当数目的例外。例如,有些服务就是有形的,如书籍、视听服务中的磁带和影片,建筑师的设计图纸等。例如,有些服务的生产与消费可以间隔相当一段时间,所谓“银行的交易总比冰激凌的寿命要长”。当然,有些服务贸易是涉及所有权的转移的。 如若加以分类,有些服务贸易其本身并非独自存在,而是投入到货物贸易里面,计人货物成本,因此无法将之脱离货物本身来对待;或者一种服务是作为另一种服务的“投入”(input),难以分开。例如运输过程中的搬动货物、装箱、装船、卸货等服务。由于这种复杂因素,在讨论服务定义时,美国等曾在将服务贸易列入乌拉圭回合谈判议时主张:投入货物的服务,随着货物贸易跨国界而去,不应当作服务贸易来对待;列入谈判内容的应该只限于本身被视为成品的服务(又叫nonfactor services),例如金融服务等,从而排除了仅作为“投入”因素的服务,例如建筑人员等。美国这种分类法显然出于自私自利的动机,因为经过这样分类留下作为“服务贸易”的主要都是知识型或技术密集型的、美国占有比较优势的服务门类,而把劳动密集型的、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排除在未来要制订的GATs之外。这种分类法嘴上说说容易,实际并不可行。有许多被说成是成品的服务,其实也是货物生产、推销与分配的重要投入,包括提供生产所需资金的金融服务在内。再者,原本作为生产另一项产品“投入”的货物(或叫中间产品),仍要遵循货物贸易规则;而作为“投入”的服务又为什么不需遵守服务贸易的规则呢?因此,这类抽象概念式讨论,越议越玄,不能解决任何国际规则的问题。 经过反复争论、议论最后达成了为各方相对满意的、为GATs目的的服务贸易定义,其实也可理解为GATs的适用范围。因此,GATs第1部分和第1条均冠以“定义和范围”的标题,并在第2款里说: “为本协定的目的,将服务贸易定义为: (a)跨境提供(cross border supply)在一个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的服务; (b)国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在一个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 (c)商业到位(commercial presence)一个成员方的服务提供人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以商业到位来提供的服务; (d)人员流动(movement of personel)一个成员方的服务提供人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以自然人到位来提供的服务。” 顺便说明,每项前面在括号内用四个汉字作“点睛”式的概括,系出自英国著名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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