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二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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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二编

案例分析:王帅因言获罪 2008年5月28日,王帅老家政府以建设五帝工业聚集区为名,“租”用了大王镇农地28平方公里,其中大部分是基本农田,约3万余农民将失去土地。 市政府书面公告了地上附着物数量及补偿金额,以每年1000元/亩的价格租地,30年为限。为促使农民尽快清理,政府承诺,在规定时间前清理完毕者,便可得3%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的奖励。大部分农民为得到奖金,争先恐后地把果树、小麦等清理了。但有几个村民研究了土地法,发现以租代征是国家正在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先后在三门峡、郑州上访。政府为安抚农民,将租价提高到1年1200元/亩,终于达成协议。      王帅的老家在大王镇南阳村,他在电话中得知此事后,感觉政府所为明显违法,就上三门峡土地局、河南省国土厅网站查批文,并通过网络在线信访多次向河南省国土厅递交举报信,但一直没有结果。   “农民们大多以为土地是国家的,不知道土地是集体的,国家什么时候想征就征了,只要补偿附着物补偿金和青苗费就行了,有关人员在宣传时也故意这样误导。”王帅专门买了一本农村土地法律的书籍,让村民们团结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帅向记者出示了《土地管理法》,其中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而大王镇村民目前得到的补偿只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本没涉及。 2月12日,在多次求助无果的情况下,王帅“迫于无奈和义愤,想通过网络曝光,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于是将照片发布到网上。” 这个帖子一上网就红了,网易、新浪、搜狐、雅虎等都放在首页,也惊动了当地相关部门。    3月6日下午两时左右,王帅正在上班,忽然有两名着便装的男子来到他们公司。其中一位对他掏出证件,证件显示对方是上海刑侦5队的警员。他们要求王帅“跟我到公安局走一趟,我们有点事要问你。”“我还在想是不是我租房的地方有什么事了,就跟他下了楼。”容不得王帅多想,两名便衣将王帅带进了一辆桑塔纳轿车。在车里,王帅见到了两名灵宝的老乡,没有亲切的招呼,只有一副冰冷的手铐。后来王帅得知,他们是灵宝市刑警大队的何艳伟和网警大队的李平。 3月6日到13日,王帅分别在上海看守所和灵宝看守所度过了人生中难熬 的8天。 问:王帅网络发帖的行为是否违法?    权利救济权 与权利救济权相对应的主要是诉讼权以及取得国家赔偿权。 权利救济权 诉讼权是指任何人的基本权利或自由受到侵害时,均可以平等地要求一个独立于政治权力之外的司法机关(限于法院),以公平、公正、客观、中立的第三者身份提供救济。 权利救济权 1、法庭必须是独立的; 2、无偏无倚; 3、审讯必须是公开的; 4、审讯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 司法与民意之关系:南京彭宇案 南京彭宇案,是2006年末发生于中国江苏南京市的一起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自称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属见义勇为,并非肇事者。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双方对簿公堂。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二审和解结案。此案在社会中引起强烈反响,此后类似彭宇案的各种版本在各地出现,引起民众对跌倒老人是否可以搀扶的激烈讨论。2012年初,此案案情又惊天逆转,南京官方披露,彭宇当时确实撞了徐寿兰老人。 问:法庭如何独立于民意? 权利救济权 获得国家赔偿权: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时,有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国家予以公平赔偿的权利。 河南赵作海案 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棠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棠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男尸,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事拘留。但是,由于无名男尸身份并不能完全确定,而且赵作海在检察机关推翻了原来的供述,商丘市检察院以“证据上存在重大缺陷”为由,两次将案件退回拓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2001年,全国开展刑事案件清理超期积压专项检查活动,拓城县公安局试图再次向检察机关移送赵案。当年7月,当地政法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召开联席会议,认定该案尸源问题仍未确定,仍不具备审查起诉条件。由于赵案拖延时间大大超过法定期限,2002年8、9月间,拓城县公安局将赵案提交商丘市政法委进行研究。商丘市政法委召集公、检、法三部门负责人召开协调会,要求商丘市检察院20日之内必须诉至法院。在尸源仍然不明的情况下,商丘市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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