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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人身保险投资与市场监管
第11章 人身保险投资与保险市场监管 内容提要 11.1 人身保险投资概述 11.2 人身保险市场监管 11.1 人身保险投资概述 11.1.1人身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 11.1.2人身保险投资的原则 11.1.3人身保险投资的形式和组合 11.1.1人身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 1、资本金 开业资金:股东认交的股金、政府拨款金额、个人拥有的实际资本 2、各种责任准备金 3、其他投资资金 11.1.2人身保险投资的原则 1)安全性原则 回避政策 分散政策 缓和政策 2)收益性原则 3)流动性原则 4)社会性原则 11.1.3人身保险投资的形式和组合 1)人身保险投资的形式 (1)银行存款 (2)有价证券 ?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3)贷款 ?抵押贷款;?流动资金贷款; ?技术改造项目贷款;?保单质押贷款。 (4)不动产投资 (5)项目投资 2)人身保险投资的组合 (1)人身保险投资组合与资金运用结构 (2)人身保险资投资组合的趋势 各国寿险公司对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的要求上升,投资组合战略也更为积极 寿险公司的投资组合出现了证券化趋势 出现人身保险投资组合的国际化趋势 11.2 人身保险市场监管 11.2.1人身保险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模式 11.2.2人身保险市场监管的内容 11.2.1人身保险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模式 1)人身保险市场监管的目标 ①保证人身保险经营者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②防止利用保险进行欺诈 ③维护人身保险市场上合理的价格和公平的保险条件 ④对保险中介人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其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和能力 2)人身保险市场监管的模式 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向以偿付能力为主的监管模式转变。 11.2.2人身保险市场监管的内容 1)人身保险机构监管 (1)人身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监管 人寿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①公营保险组织 ②民营保险组织 ③个人保险 ④合作保险组织 ⑤自保公司 人寿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最低注册资本额为2亿元人民币 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 ①提交资料 ②初审合格后筹建 ③登记注册、准备营业 ④交存保证金(注册资本总额的20%)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保险公司设立代表处的规定 (2)人身保险公司变更的监管 修改公司章程 变更地址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 股权转让(超过总股份10%,须报保监会批准) 改变组织形式 调整业务范围 变更公司名称 分立和合并 中国保监会认为须经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 (3)人身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监管 人寿保险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①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②自产处分:公开拍卖或者招标;协议转让应报保监会备案。 ③清算完毕之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人寿保险公司的撤销和清算 ①保险公司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被保险监管部门吊销营业保险许可证,强制关闭行为。 ②依法撤销后,持有的人身保险合同和准备金,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身保险业务的公司 人寿保险公司的破产和清算 ①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4)人身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1、保险代理人的监管 ①通过保险代理人考试,获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2、保险经纪人的监管 ①保险经纪人只能是单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 ②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 2)人身保险业务的监管 (1)人身保险业务范围的监管 (2)人身保险合同的监管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客体监管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监管 人身保险费率和保险费的监管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变更、中止和终止的监管 3)人身保险资金运用监管 1、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准入、资产类别的最高或最低比例、单个投资项目的最高比例限制等的监管规定 2、资产与负债的匹配、衍生金融产品的投资限制以及资产评估方法的监管 4)人身保险偿付能力监管 人寿保险公司资本金监管 人寿保险公司保证金监管 人寿保险公司总准备金监管 人寿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监管 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监管 人寿保险公司利润分配监管 (5)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监管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6)人寿保险公司利润分配监管 我国2007年1月1日起实行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七章对收益、分配的规定如下: ?金融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超过法定税前弥补期限的,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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