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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国际贸易结算的风险与防范

第七讲 国际贸易结算的 风险与防范 中国银行亳州分行 第一节 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的 风险与防范 一、汇款结算方式下的风险与防范 (一)汇款结算方式下的风险类型 1. 信用风险 (1)出口商的无信(体现在发货上) (2)进口商的无信 2.欺诈 (1)利用假付款委托书,诱使银行解付款项 (2)利用伪造票据,诱使出口商发货。 (二)汇款方式下的防范措施 1. 在客户资金不佳或不明时,尽量不要采用汇款结算方式。 2.汇款结算一般不用于金额较大的交易. 3.出口企业一旦收到国外客户寄来的票据,应委托银行检验其真实性,必要时等收妥款项后在发货. 二、托收结算方式中的风险与防范 (一)托收结算中的风险类型 托收结算方式一般是通过银行办理的,所以又称银行托收。 1.付款交单(D/P)下的风险 2.承兑交单(D/A)下的风险 ·托收风险案例 1997年10月,我国某公司与美国Asia Trading公司签定一笔出口130万美元服装合同,D/P结算。 我公司于10月24日装船发货,在1997年12月初货物抵达目的地港口后,美国公司发来传真,称因资金周转困难,请我公司降价至80万美元,付款方式由D/P改为T/T,并要求我公司拟一保函交其在中国的代表,保证在收到T/T付款后放单。 我公司当即回绝,并催其尽快赎单。美国公司又发来传真,表示同意原定价格,但请我公司收到80万美元后先放单,余下50万美元一周内补齐。传真中该公司标榜自己是美国有规模的大公司,可与中方长期优惠合作云云。但美国公司迟迟未赎单。至1998年5月初,我公司失去同该公司的联系。 经查,该美国公司信用极差,已搬离原址,其业务主管人为躲债已不见踪影。我公司130万美元货物滞港半年,被当地部门拍卖以支付滞港费用,损失巨大。 (二)托收方式下的风险防范措施 1. 认真选择客户,掌握客户资信情况。 2.合理控制交易额。 3.慎做D/A和D/P AT xxx DAYS after Sight。 4.谨慎选择代收行。 5.应根据商品行情考虑结算方式。 第二节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 的风险与防范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及风险隐患 “只有安全的客户,没有安全的付款方式”。 跟单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其最主要的特点是独立性、跨国性和严格相符的制度。 其根本缺陷是“刚性有余,韧性不足”。 二、一般常用信用证下的风险类型 一般常用信用证: 不可撤销的即期跟单议付信用证 主要风险类型: 1. 开证行资信欠佳。 2.结算人员工作疏漏。 3.外商伪造单据。 例如,1992年8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意大利一公司以信用证结算方式签署了一项钢材进口合同,采用CFR贸易条件。该意大利公司对外称是钢铁贸易公司,同时又谎称航运公司,并以这两个公司的名义伪造了海运提单,骗取了银行的信任,使我方损失达500万美元。 ·信用证结算风险案例 案例1 某年,英国LONDON银行开来信用证,金额为198 000美元,提单日后45天付款,装运期、有效期均为1月15日。该证要求提供的单证之一为“供货人发货证明”(Supplier’s certificate)。 出口公司于1月15日交单时,议付行发现受益人以“装船通知”电传副本代替信用证中要求的“供货人发货证明”。这两种单据形式不同,但作用却完全一样,议付行也觉得用装船通知电传副本证实货已装运,比“供货人发货证明”更直接、更实际,所以给予了议付,并向开证行寄单索偿。 开证行1月25日来电拒付,理由是“供货人发货证明”单据未提供。经向受益人联系,议付行又致电开证行,言明“装船通知”电传副本通常情况下可以证明他们在装船后已通知了买方。但开证行又来电强调开证人坚持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并称开证人已出国,难以联系。 议付行再次致电开证行并指出,以发货电抄代替“供货人发货证明”,其作用相同,且也是该开证行以前曾经接受过的习惯做法。但开证行始终坚持因“单证不符”而拒付。因L/C有效期已过,重补“供货人发货证明”已无意义,且货已到港,最后出口商忍痛降价出售,损失58000美元。 案例2 某年,我出口公司与香港M公司成交一批手钻,金额20 051美元,香港A银行开来信用证,规定唛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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