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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
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第五季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二、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 三、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该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规定了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 第三部分规定了与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第四部分规定了最后条款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公约》的地域适用范围 (1)缔约国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强调营业地不同而不是当事人的国籍。 营业地:指固定的、永久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没有营业地则是惯常居往地。 (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扩大了适用范围)。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 (1)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2)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 (5)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7)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8)卖方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3.公约未规范的事项: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 (3)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4.中国加入时的保留 我国在核准加入该公约时,对如下条款提出保留: (1)第1条(1)款(b) 不同意扩大适用范围。公约的适用仅限于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 (2)第11条 不同意合同的形式可以不受限制。提出合同的订立、修改要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贸易术语含义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价格条件(Price Terms)、价格术语,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简短的英文缩写字母来标明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的专门用语。 产生原因:简化手续并降低费用 贸易术语的作用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结构 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二)2010通则与2000通则的主要区别 1.对适用范围的调整 INCOTERMS 2000 规定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而Incoterms? 2010 则考虑到了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特点,规定不仅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货物销售合同。并且Incoterms? 2010 在解释买卖双方义务时在几处明确进出口商仅在需要时才办理出口/进口报关手续和支付相应费用,如A2/B2,A6/B6处。 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二)2010通则与2000通则的主要区别 2.对贸易术语分类的调整 INCOTERMS 2000 将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且按照卖方责任逐步增加、买方责任逐步减少依次排列。 而Incoterms? 2010 对则且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类和仅适用于水运类),意在提醒使用者注意不要将仅适用于水运的术语用于其他运输方式。 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二)2010通则与2000通则的主要区别 3.新增加了指导性说明 Incoterms? 2010 对每个术语都新加了指导性说明。该说明主要解释了何时适用本术语以及在何种情形下适用其他术语,该术语合同下与货物有关的风险负担何时转移,买卖双方之间的成本或费用以及出口手续如何划分等事宜,以及双方应当明确规定交货的具体地点和未能规定所引起的费用的负担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指导性说明”中,Incoterms? 2010通常要求双方当事人自行明确风险转移的临界点,而非由Incoterms? 2010本身去规定这些临界点。这就需要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要考虑到该问题,必要时可在商定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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