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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运输服务贸易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运输服务贸易 运输服务业的定义与分类 从事所有运输服务的行业 海洋运输服务 内水运输 航空运输服务 太空服务 铁路运输服务 公路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 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服务 其他运输服务 第一节 国际航空运输服务 一、《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签署时间:1979年4月 地点:日本东京 场合:GATT第七轮谈判-东进回合 目的: 通过取消关税和尽量大可能减少或消除贸易性限制的破坏性影响,以实现民用航空器、零件及其有关设备的世界贸易最大限度的自由化。 内容: 技术贸易壁垒协议的各项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贸易,且各签约国不得用与GATT规定相抵触的方式使用数量限制或许可证要求来限制民用航空器的进出口。 性质:是一个次多边协议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航空运输服务附件 签署时间:1994年4月15日 地点:乌拉圭 场合:第八轮谈判-乌拉圭回合 内容: 1.适用范围:影响定期或不定期航空运输服务贸易以及辅助服务的措施。 承诺: 各成员确认本协定下承担的任何具体承诺或义务不应减少或影响一成员在WTO协定生效之日已实施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下的义务。      2.明确了《服务贸易总该协定》以及其争端解决程序不适用:  (a)以任何形式给予的航空运输权,或 (b)与行使航空运输权直接有关的服务,并 (c)免除对航空运输权援用最惠国待遇条款 3.《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影响:   (a)航空器的维修和保养服务;  (b)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   (c)计算机预订系统(CRS:Central Reservation System )服务。    4.援引争端解决程序的条件:只有在有关成员已承担了义务或具体承诺,而且用尽双边和其他多边协定或安排中的争端解决程序后才可以引用。 5.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定期,并至少每五年一次,审议空运部门的发展状况和本附件的运行情况以考虑本协定在本部门进一步适用的可能性。    6.定义  (a)“航空器维修和保养服务”是指就退出服务的一架飞机或其一部分进行的那类活动,但不包括所谓的航班保养。  (b)“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是指给一相关航空公司的自由销售和营销其空运服务的机会,包括所有方面的营销,如市场调研、广告和销售。这些活动不包括空运服务的定价,也不包括适用条件。   (c)“计算机预订系统(CRS)服务”是指由包含航空公司时刻表、定座情况、票价和标票价标准等信息的计算机系统所提供的服务,通过该系统可预订或出票。   (d)“交通权”是指定期或不定期班机从事来自、前往,限于或越过一成员领土的有偿或受雇的运营和/或运载乘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包括服务点、经营的航线、载运种类、提供的运载能力、收取的费用及条件和指定航空公司的标准,包括数量、所有权和控制权的标准等。 二、世界贸易组织主要成员国对航空运输服务的要求 挪威的要求 智利的要求 新西兰的要求 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关于航空运输服务承诺分析 (一)航空器修理及维护 (二)航空运输服务的销售和营销 (三)计算机定位系统(CRS)服务 (四)其他承诺 四、国际航空运输法律规范 指调整国际航空服务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华沙公约》 1933年2月13日生效 《国际航班过境协议》1945年1月30日生效 《海牙协议书》 1945年1月生效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974年4月4日生效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航海运输服务市场开放 一、《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和《关于海运服务谈判决定》 (一) 《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 1.第2条和第2条豁免附件,包括在附件中列入一成员将维持的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任何措施的要求,对国际海运,辅助服务和港口设施的进入和使用只有在以下日期才能生效: 第二条 最惠国待遇 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   范围   1.本附件规定了一成员在本协定生效时豁免其在第2条第1款下义务的条件。   2.《WTO协定》生效之日后提出的任何新的豁免应根据其第9条第3款处理。   审议   3.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对所给予的超过5年期的豁免进行审议。首次审议应在《WTO协定》生效后不超过5年进行。   4.服务贸易理事会在审议中应:   (a)审查产生该豁免的条件是否仍然存在:并 (b)确定任何进一步审议的日期。   终止   5.就一特定措施对一成员在本协定第2条第1款下义务的豁免在该豁免规定的日期终止。   6.原则上,此类豁兔不应超过10年。无论如何,此类豁免应在今后的贸易自由化回合中进行谈判。   7.在豁免期终止时,一成员应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已使该不一致的措施 符合本协定第2条第1款。  (a)根据“海运服务谈判的部长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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