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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条款对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影响与对策

论美国“337”条款对中国商品(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等)出口的影响与对策 摘要: 摘要:随着我国对美贸易的快速增长,美国对我国出口产品的限制手段也在发生变化,除了不断强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外,还越来越多地使用其关税法中的“337条款”。“337条款”主要是规制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进口产品的侵害,但在实践中该条款已日益演变成为美国限制外国产品进口的一种极具杀伤力的贸易保护手段。对此,美国资深律师约尔·拉茨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的采访中指出,针对中国企业的337条款调查将会越来越多。美国337条款调查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主要针对的是欧洲和日本产品,90年代主要针对的是韩国和我国台湾产品,进入21世纪之后则主要针对我国大陆产品。虽然“337条款”并不是新法,但对我国对美出口贸易的影响却不可小觑,进一步深入研究该条款及相应对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现被汇编在《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U.S.C)第19编1337节。“337条款”的前身是《1922年关税法》的“316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果发现进口贸易中存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关税委员会应将此种情形向总统报告。总统有权提高有关产品的关税,或者禁止这些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为加强在进口贸易中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此基础上,美国国会于1930年制定了“337条款”。后来,该条款成为美国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   “337条款”的发展可以分为4个阶段:   1.1922~1930年,成形阶段。该时期内,关税委员会作出了4个肯定性裁决,裁决外国仿造美国商品、假冒美国商标和侵犯美国专利的做法是“不公平的竞争方法或不公平的行为”。   2.1930~1935年,平稳生效阶段。该时期是337条款最初生效的5年,关税委员会的裁定主要集中在专利案件。该时期内,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继续支持关税委员会的决定;关税委员会只要提出建议,总统就习惯性地签发禁止某种产品进入美国的命令。   3.1936~1968年,无为阶段。该法在这一阶段几乎未被使用过。起初,关税委员会并未在实践中事实上执行该项法律,后来即使关税委员会提出动议,总统也拒绝签发禁止令。   4.1968年至今,复兴阶段。1968年,一位美国专利持有人向关税委员会提出申诉,声称一种药品未经许可进入了美国市场。关税委员会提出建议之后,总统签发了临时禁止令。随后,又有3起案件获得了禁止令。这是自1936年以来关税委员会第一次根据该法采取行动。在这一阶段,337条款分别于1974年、1976年、1979年、1988年和1994年经历了5次修改。(一)主要内容和立法目的   “337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主要指侵犯美国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实用新型设计方案权等知识产权),可能对美国产业造成抑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应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   美国关税法“337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美国产业因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竞争而遭受损害,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方面。   (二)适用“337条款”的实体要件   1.法定保护对象:专利、注册商标、版权、掩膜作品   经过1988年贸易法的修改,目前,知识产权问题由“337条款”中B、C、D几个单独的分段(知识产权分段)予以规定。根据这些分段的规定,如果某些商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注册商标、版权、掩膜作品,并且美国存在受这些专利、注册商标、版权、掩膜作品保护的产业,或者这些产业正处于建立的过程中,那么进口、为了进口销售、进口之后销售这些商品就是违法的。   2.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的主体既包括所有人、进口商或者承销人,也包括上述主体的代理人。   3.存在相关的美国产业   是否存在相关的美国产业的判断标准主要有3个方面:对工厂和设备相当数量的投资;相当数量的劳工和资金的使用;或对知识产权利用(包括工程、研究和开发)或者许可的相当数量的投资。从实践来看,“337条款”关于是否存在相关美国产业的门槛是非常低的。   4.存在不公平竞争方法或不公平做法   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主要是违反美国专利法、商标法以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行为。   5.对美国的相关产业或贸易造成了破坏或破坏的威胁   具体而言,这些破坏或者威胁主要表现在:破坏或者实际上损害美国的产业;阻止该产业的建立;限制或者垄断美国的贸易和商业等方面。   三、“337条款”的合规性分析   (一)关贸总协定有关“337条款”争端的历史   1.1981年加拿大向关贸总协定提起的申诉   1981年,加拿大就美国“337条款”向关贸总协定提起申诉,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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