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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案卷编号: P申请单位: 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城区分局
项目地点: 南部新城NBXC12-23-01、NBXC12-24-01号地块
发卷日期:
主管部门: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编制单位:惠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目 录
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用地现状
第三章 规划设计要求
第四章 其他要求
第五章 附则
图则
文 本
总则项目策划、的依据
第二章 用地现状
第六条 本用地位于南部新城12号小区,地块编号为NBXC12-23-01、NBXC12-24-01,其具体位置详见《图则》。
第七条 本用地周边情况:南侧为红线宽度60米的规划道路,北侧为现状山体,东侧局部为水塘和临时搭建物,西侧为荒地。
第三章 规划设计要求
第八条 用地规划要求
本《告知书》采用“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即计算指标用地界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有关技术经济指标。本用地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和范围详见《图则》。
第九条 用地使用性质:NBXC12-23-01地块为R2/C2(二类居住/商业用地);NBXC12-24-01地块为R22(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第十条 开发强度要求:本用地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控制详见《图则》。
开发强度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及其商业建筑面积取值均为上限;绿地率和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取值均为下限。
建筑架空层如为公共停车或公共开敞空间,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但须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指标;建筑物的地下室如为停车、人防和配套的设备用房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本《告知书》有关技术经济指标依据《惠州市惠城区南部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按2007年版《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所规定的计算指标用地界线重新核计。
第十一条 配套设施要求
(一)本用地须设置无动力微型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且纳入管线综合规划。管线综合规划须与总平面规划同步进行、同步报审。
(二)本用地须严格按照《公共设施一览表》配套建设有关公共设施,《公共设施一览表》中所列的公共设施不得减少数量和压缩规模,并应在总平面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具体位置。
公共设施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数
量
(个) 建筑
规模
(㎡) 用地
规模
(㎡/个) 所处地块编号 规划建设要求 1 物业管理用房 1 100 — NBXC12-23-01 可结合其设置。 2 社区居委会 1 300 — NBXC12-23-01 可结合其设置。 3 公共厕所 1 60 — NBXC12-23-01 公共厕所应按环卫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设置在人流集中处,须对外开放。 注:其余未提及的配套设施,可根据社会需求并结合《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7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统一纳入总平面规划,经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要求
(一)出入口控制:本用地出入口位置及有关限制详见《图则》。
(二)宜优先采用人车分流的交通组织方式。
(三)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每100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1个。地面停车率≤10%,地下停车率≥90%。
(四) 大于10.5米且小于或等于25米 大于25米 南北向平行布置 ≥南侧建筑高度的1倍,且≮6米 ≥南侧建筑高度的1倍 以25米为基数,当建筑高度>25米且≤49米时,建筑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建筑高度增加不足3米,按3米计;当建筑高度>49米时,建筑高度每增加4米,间距增加1米,建筑高度增加不足4米时,按4米计(以南侧建筑物高度计) 东西向平行布置 ≥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6米 ≥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13米 按南北向平行布置应取间距的0.8倍取值,且≮25米(以较高建筑物高度计) 垂
直
布
置 当南侧建筑山墙宽度≥24米时,按南北向平行布置对待;当南侧建筑山墙宽度<24米时,按消防间距控制,并考虑视觉卫生,适当加大间距 当东侧建筑山墙宽度≥24米时,按东西向平行布置控制;当东侧建筑山墙宽度<24米时,按消防间距控制,并考虑视觉卫生,适当加大间距 当北侧建筑山墙宽度≥24米时,按南北向平行布置对待;当北侧建筑山墙宽度<24米时,按消防间距控制,并考虑视觉卫生,适当加大间距 当西侧建筑山墙宽度≥24米时,按东西向平行布置对待;当西侧建筑山墙宽度<24米时,按消防间距控制,并考虑视觉卫生,适当加大间距 侧
间
距 当两栋建筑物的山墙宽度同时≥24米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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