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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及案例分
工伤认定及案例分析 概论 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职工)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一般而言,意外事故必须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或职业的时间和地点相关,而职业病必须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或职业的环境、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标量和时间有关。《工伤保险条例》所称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工伤认定是直接关系到受伤害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关键。 工伤认定条件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这是典型的工伤事故。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伤害。职工在进行正常的日常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有密切和直接的联系,是明显的职业伤害,三者要综合一起考虑,缺一不可。比如职工在焊接、切割时被灼伤,建筑工人工作当中从脚手架上跌落,司售人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等,都属于这一范畴。如某职工在工作时间,脱离自己的工作场所做与自己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伤害就不能认定工伤。某职工按时上班,在工作时间内,在自己的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上,但是并没有做自己的分内工作,而是为自己或为朋友干活,造成的事故也不能算工伤。 把“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事故伤害”分开来理解: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例如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个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如果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作时间没有新的要求,只是规定了上下班的具体时间,那么这段时间就属于职工的工作时间。但是,如果单位在合法的前提下对其职工的工作时间有特殊要求,比如对那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来说,单位确定的自己应该工作的时间,就应该属于工作时间。 这里的“工作场所”主要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需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决定。 这里的“事故伤害”主要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等事故。职工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需要指出的是,职工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和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职工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例如,由于单位锅炉房的开水管安装不牢固或年久失修,职工在打开水时被开水烫伤,职工的这种伤害应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单位提供的宿舍休息,宿舍的顶棚掉落砸伤;职工在单位食堂(食堂非盈利承包)就餐食物中毒等都应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本情形是在非工作时间,但是与工作时间有紧密的联系,是在工作时间的前后、且限于工作场所内,正为开展工作进行准备或者进行工作结束或者告一段落的收尾工作和清理工作时受到意外事故的伤害。国际劳工组织第121号建议指出:“在工作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诸如运输、清理、备料、安全、储存、收拾工具和衣服等预备和收尾性工作时发生的事故”,也应作为工伤事故。这种伤害虽然不是在工作时间内发生,但是无疑与工作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属于工作的一部分、但在时间上存在前后连贯关系、场所上具有同一性,工作内容上具有从属性。例如:甲职工是一名机床操作工,下班后从事清洗机床的收尾工作,不慎被机床上掉下来的机器部件砸伤。按照该项的规定,该职工被砸伤的这种情形,应该认定为工伤。大家试想一下,如果仅仅将工伤限于工作时间,那么导致的结果就是全部工作只在工作时间进行,上班时间不到不开始工作,下班时间一到,不论工作进行到何种程度,还需要什么样的收尾工作,都立即结束,也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案例:1、习惯性提前上班受伤 查某是某保健品公司的农民合同工。2003年1月2日早上7:30左右,他在车间里用拖车拉运装有下脚料的油桶时,在向下用力压车装油桶的过程中,因拖车未钩住油桶,不慎摔倒,造成其枕骨骨折,并致脑部外伤引起的颅内出血。查某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为因工负伤,并享受工伤的有关待遇。 某保健品公司认为,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是早上8:00,查某发生事故的时间是在早上7:30左右,而那天公司并未要求其提前上班,查某擅自提前上班发生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的三要素(即在上班的时间、在上班的地点、因工作原因引起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查某一家平时住在单位的宿舍里,在同事们的印象中,他是一个任劳任怨的老好人,工作积极肯干吃苦耐劳,经常在正常上班之前提早到公司做一些准备工作。2003年1月2日早上,他像往常一样早早来到车间,烘完料后,就去拉下脚料,在此过程中受伤。根据这些事实,认定查某为因工负伤。 评析: 此案的焦点在于事故的发生是否是在上班时间之内。公司认为,查某发生事故的时间不是公司规定的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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