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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概念:税收是指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权力量,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地向纳税人征收货币或实物的活动。 从法学的视角将税收概念界定为:税收是人民依法向征税机关缴纳一定的财产以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从而使国家得以具备满足人民对公共服务需要的能力的一种活动。 税收的特征: 第一,税收在征收上具有强制性。国家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纳税人征税,法律的强制力是导致税收的强制性特征的最直接原因。 第二,税收在交纳性质上具有无偿性。即国家的征税过程,就是把纳税人所有的这部分财产转移给国家所有,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不再返还给原纳税人,也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 第三,税收在征税对象和标准上具有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来源于税收法定原则,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税收的纳税主体、征收对象和税率等基本要素,即通过税法把对什么征税、对谁征税和征多少税预先固定下来,不仅纳税人必须严格依法按时足额申报纳税,而且国家也只能依法定程序和标准征税。 税收的分类 1.直接税与间接税根据税负是否转嫁为标准,税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凡税负不能转嫁给他人,而是由纳税主体直接来承担税负的税种,即为直接税。凡是税负可以转嫁他人,纳税主体只是间接承担税负,而真正的负税人并不是法定的纳税主体的税种,即为间接税。 2.从量税与从价税 根据税收的计税依据的不同,税收可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凡以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如数量、重量、容量、面积等为标准按照固定税额从量计征的税种,为从量税,或称“从量计征”。凡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照一定比例从价计征的税种,为从价税,或称“从价计征”,如增值税、营业税等都是实行从价计征。这种分类有利于研究税收与价格变化的关系,便于国家相机实行相应的经济政策。   3.中央税和地方税 根据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益权的不同,税收可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凡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经其授权进行税收立法、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益权归属于中央政府的税收,为中央税,也称国税。凡由地方权力机关立法开征,或者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益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的税收,为地方税,也称地税。此外,有时某些税种的税收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分成比例共同享有,统称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这种分类与一国的税收管理体制密切相关,且直接影响着税收的征管。 4.价内税和价外税根据税收与价格的关系,税收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凡税款包含在征税对象的价格之中的,为价内税。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消费者在支付价款时,该款额已经是含税价格。凡税款独立于征税对象的价格之外的,为价外税。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其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即买方在支付约定的价款外,还须支付相应的税款,即价款和税款是分开的。这种分类有助于研究税负转嫁和重复征税等问题。 5.独立税和附加税根据课税标准是否具有依附性,税收可分为独立税和附加税。独立税,又称正税、主税、本税,是指不需依附与其他税种而仅依单行税法规定的税率的独立计征的税。我国的绝大多数税种均为独立税。凡必须依附于其他税种,在独立税征收的同时,向纳税人征收占一定比例的税,此为附加税。 6.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征税对象是税制的核心要素,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准,通常征税对象可以分为流转额、所得额、财产、行为和资源,据此将税收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这被认为是税收最重要、最基本的分类,。 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主体等各方主体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的性质、地位 税法曾经被认为是行政法的亚部门法(特别行政法的一种),但现在,税法作为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的观点,已因为税收广泛地被国家运用于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而成为宏观调控经济手段之一的缘故,被广泛理解和接受为它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在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税法与税收的关系: 税法与税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现代法治国家,税收与税法是一一对应的,税收必须以税法为其依据和保障,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税法的规定进行,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税法是税收的法律根据和法律保障。 此外,税法与税收亦有区别。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国家和社会对税收收入与税收活动的客观需要,决定了与税收相对应的税法的存在;而税法则对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和税收目的的有效实现具有极为重要的反作用。 税法的调整对象: 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活动中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主体等各方主体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简称税收关系。 它可以分为两大类,即税收权限关系和税收征纳关系。前者是指各相关国家机关因税收方面的权限划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权力分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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