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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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定,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等规范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划分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划分范围包括湖北省范围内的县城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全省拟规划建设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根据其水源地属性参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水源地保护区水质执行标准   (一)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的Ⅱ类标准,且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的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二)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Ⅲ类标准。   三、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管理规定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四)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四、监督与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负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五、附加说明   (一)本划分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督作为重点纳入地方环境管理体系中,对水质不达标或存在恶化趋势的水源地,应及时扩大保护区范围,加强污染防治,实行更严格的管理。   (三)新建或改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其保护区范围应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规定划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报批,确保饮用水安全。   (四)保护区重叠部分按高一级保护区要求管理。   (五)本划分方案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州、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1武汉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总序号 分序号 地市 水源地 水体 保护区级别 保护区范围 备注 水域 陆域 1 1 武汉市 汉南区 汉武水厂水源地 长江 一级 长度: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 宽度:河道中泓线为界靠取水口一侧防洪堤以内的水域。 长度: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河长; 宽度:靠取水口一侧河道陆域边界至防洪堤内侧。 二级 长度:一级保护区水域上游边界向上延伸2000米,下游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200米; 宽度:河道中泓线为界靠取水口一侧防洪堤以内的水域。 长度:二级保护区水域沿岸河长; 宽度:靠取水口一侧河道陆域边界至防洪堤内侧。 2 2 武汉市 江夏区 江夏水厂水源地 长江 一级 长度: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 宽度:河道中泓线为界靠取水口一侧防洪堤以内的水域。 长度: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河长; 宽度:靠取水口一侧河道陆域边界至防洪堤内侧。 二级 长度:一级保护区水域上游边界向上延伸2000米,下游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200米; 宽度:河道中泓线为界靠取水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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