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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公司搬迁项目环境评估报告(优秀报告)
1、总论
1.1项目由来
绍兴市橡胶有限公司成立于1983年,是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协会理事单位,浙江省建筑防水行业协会会长单位,企业于1983年开始与航空工业部联合开发研制新型建筑防水材料,其中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曾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企业生产的防水材料广泛应用于省内外各类建筑的屋面和地下工程防水,随着新型建材的迅速发展,新型高分子、高聚物防水材料替代了过去的油毡、二毡三油等传统产品一统天下的局面,应用面从屋面扩大到高速公路、隧道、桥梁、路基、污水池等防水工程。到2005年新型防水卷材在全国防水工程市场的占有率达到50%,其中改性沥青卷材用量为23%,高分子卷材用量为14%,防水涂料为13%,因此项目生产的新型防水卷材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企业原厂址在环城北路1号(国际大酒店对面),由于市委市政府1718工程实施需要,企业所在地块需要出让,为配合市政府建设大城市的战略目标,企业无条件拆除,易地搬迁至鉴湖镇施家桥村,建于娇娥山石塘开采后的山坡杂地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1998]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环保管理部门的意见,该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使项目在规划发展、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相互协调,以期公司健康发展。为此,绍兴市橡胶有限公司委托绍兴市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承担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院通过对本项目实施地周围实地踏勘、工程分析、收集相关资料和向绍兴市环境管理部门汇报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资料的分析、研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编制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提请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6.29;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29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5.11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9.5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
(8)《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4.3.1
(9)《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3.7.3
(10)国家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2.1~2.3-93,HJ/2.4-95 及HJ/T19-1999 ;
(11)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1988.5;
(12)《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2002.4.25
(13) 绍兴市越城区发展计划局关于同意绍兴市橡胶有限公司易址新建厂房的立项批复
(14) 绍兴市越城区发展计划局关于同意再次明确绍兴市橡胶有限公司易地新建厂房项目内容的批复
(15)绍兴市橡胶有限公司委托绍兴市环科院承担本项目的环评技术合同;
(16)企业提供的有关环评基础资料。
1.3评价目的和重点
1.3.1评价目的
⑴通过对建设项目厂址周围社会、经济、环境现状调查和监测,掌握项目周围环境概况;
⑵通过工程分析、污染源监测及同类型厂家调研测算项目产生的主要污染因子和源强;
⑶对项目拟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⑷在上述工作基础上,预测分析项目建设、建成投入运行后可能对周围环境空气、水、声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及范围。
⑸评价过程中严格贯彻优先采用清洁生产措施及污染物总量控制原则,对企业生产线提出合理、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真正实现项目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统一。
⑹为上级管理部门决策、建设单位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1.3.2评价重点
根据项目污染物特点和周围环境特征,确定本项目评价重点是对项目污染物的排放形式和排放量进行分析,以废气为环境影响评价重点,以特征污染物沥青烟气为重点评价因子,水以综合污染因子CODcr为评价重点。
1.4环境保护目标
(1)以项目附近水体南池江上游为水环境保护目标,属鉴湖水域一般保护区,保护级别III类水。
(2)大气以厂区周围的大气环境质量为保护目标,保护级别为大气二级标准。
(3)噪声为项目所在区域的声环境质量为保护目标,保护级别为2类区。
(4)项目附近茶叶、水稻等农作物。
(5)最近点距项目80米的施家桥村居民生活质量,环境空气二级,声环境2类。
1.5环境功能区划
⑴地表水环境功能
根据《绍兴市地面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方案》,项目所在地附近地面水质保护目标为III类标准。
⑵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根据《绍兴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图》中的环境功能区划,本评价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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