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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城东新区滨江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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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城东新区滨江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常山县城东新区滨江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征收目的 因常山县城东新区滨江一期基础设施项目(外港大道、常山大桥改建、滨江路等)建设的需要,决定对滨江一期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 二、征收部门 常山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常山县国土资源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 常山县城市发展投资公司 四、征收范围 城东新区滨江一期,东至富足山大桥、南至常山港、西至石家槽自然村、北至朱富线(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该区块范围涉及房屋征收共69户(家),总用地面积约1450亩,房屋总建筑面积约3.5万平方米。 五、征收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五)《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六)《常山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七)《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标准及参考价格》 (八)《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 (九)《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 六、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七、拟定的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 八、评估机构的选定 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后3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一家评估机构为本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在抽签前3日内在征收范围内通告抽签时间和地点。抽签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九、土地和房屋面积及用途的认定 (一)房屋面积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提供的合法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确实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按照常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法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土地面积认定: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建筑占地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确实无法提供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常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认定的建筑占地面积计算。 (三)房屋用途认定: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用途为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确实无法提供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未载明用途的,由常山县国土资源局或者常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据职权调查确认。未经常山县国土资源局或者常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征收时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四)对未经登记及对已登记的房屋和土地有异议的,由常山县国土资源局、常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调查认定。 十、征收补偿与安置规定 (一)房屋征收补偿 1、住宅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市场评估价评估确定。 2、征收住宅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的1:1.5进行补偿;总层数为二层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的1:1.2进行补偿;总层数为三层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的1:1.1进行补偿;总层数超过三层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以上系数可作为安置房扩面的依据。 3、对于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应当由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参照同地段非住宅房屋评估价评估确定;也可以选择房、地分离评估办法评估补偿,房屋按同类结构重置价,结合结构、成新率等因素评估确定,土地参照相同或相近地段土地交易市场价进行评估确定。 4、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装修等按常政办发[2012]231号文件的规定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后予以补偿,对未列入的装修项目和特殊结构附属物的补偿,由评估机构另行评估确定。 (二)安置方式 1、对国有土地上和非农业户口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二种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 2、对农业户口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采取计户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迁建三种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 3、对非住宅房屋征收,只实行货币补偿一种安置方式。 (三)产权调换安置 1、选择产权调换的,其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的价格,由同一家评估机构按照同地段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并相互结算差价。 2、提供选择的安置房源:湖畔嘉苑72套,紫港26套,香樟嘉苑7套,共计105套。 3、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等面积部分,安置房价格按市场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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