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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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第(四)期 江西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发布日期:2013年12月 编者按:我处根据基层税务部门和纳税人的反映,对部分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开展解读。通过解读,旨在指导广大税务干部准确掌握政策,提升执法水平,帮助纳税人防范税收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政策解读仅作为涉税处理参考,不作为对外执法依据。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税收政策解读 一、政策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 1.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界定是关键,一般而言,从在中国境内是否形成相应的研究开发成果为标准来认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2.按照研究费用是否资本化为标准,分两种方式来加计扣除,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 都是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50%。 (四)相关配套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二、政策解读 (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需同时满足的条件: 1.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3.研究开发活动应属于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规定项目的范围; 4.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指有专门账本、账册、账页、科目核算研发费用,而不是辅助账的概念),同时必须按照规定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5.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资料备案。 (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项目: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9.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10.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11.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12.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13.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注:2008年至2012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具体项目只包括1至8项。 (三)不得实行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 1.上述13项之外的研究开发费用; 2.提取研究开发费用准备金但未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3.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的研究开发费用;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 5.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 6.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未分开进行核算、划分不清的; 7.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未取得受托方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的; 8.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的; 9.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等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 (四)不同研究开发方式的规定 1.共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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