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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知识讲座.ppt
企业所得税知识讲座 赵远新 企业所得税税收要素简介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内资企业以独立核算来界定纳税人,并要求同时具备:(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3)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我国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虽然对纳税人规定了三个条件,但由于缺少有限责任或自负盈亏的实质性条款,背离了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的原则;存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划分不清的问题。 以公司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有利于合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目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已经出台,一般说来,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属于自然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须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抄送其境内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级税务机关。 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 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2.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3.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4.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 5.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6.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境内子公司须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25%的所得税 2.境内子公司向其股东境外公司分配利润须向中国税务机关代扣代缴10%的股息所得税(满足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适用条件的,可适用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 3.居民企业须就境外公司向其分配的股息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来源地标准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税收协定的规定 第五条 常设机构 一、在本安排中,“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二、“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 (一)管理场所; (二)分支机构; (三)办事处; (四)工厂; (五)作业场所; (六)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它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常设机构”一语还包括: (一)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为限; (二)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它人员,在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者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 四、虽有本条上述规定,“常设机构”一语应认为不包括: (一)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二)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三)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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