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面对税务处罚企业何合理应用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4.20:面对税务处罚企业如何合理应用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4.20:面对税务处罚企业如何合理应用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4.20:面对税务处罚企业如何合理应用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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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面对税务处罚企业如何合理应用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税务行政处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4.20.1、税务行政处罚的基本前提 (1)给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规范,客体是侵犯了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应当承担的税务行政责任。 (3)行政处罚的前提是当事人实施了尚未构成犯罪,但违反了税收行政法律规范且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要区分税收违法与税收犯罪的界限。 对此界限,《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已经作了规定。如果构成了危害税收征管罪,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要区分税收违法行为是不是轻微。如果税务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只要予以纠正,经过批评教育后可以不予处罚。 (4)从主观方面讲,并不区分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只要有税务违法行为存在,并且有法可依,就要承担行政责任,依法给予税务行政处罚。 4.20.2、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1)法定原则。 包括主体法定、依据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法定等。 (2)公正、公开原则。 (3)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4)处罚相当原则。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6)监督、制约原则。 \ (7)一事不二罚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4.20.6、面对税务处罚,纳税人怎样陈述与申辩? 陈述权,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申辩权,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享有申诉和解释说明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4.20.7、面对税务处罚,纳税人怎样要求听证?听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数额达到一定金额(公民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依法享有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主要是通过纳税人的质证、申辩与陈述来核实税务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体是否明确,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真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法律依据是否引用准确。 纳税人如果要求听证,应在税务机关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如果纳税人逾期不提出的,将会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问:税务稽查局收到纳税人的听证申请后,如何安排听证会? 答:纳税人要求听证的,税务稽查局应当组织听证。在收到纳税人的书面听证申请后,税务稽查局会在15日内举行听证会,并且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向纳税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通知纳税人,以便纳税人按时出席听证会,对相关的税收违法事实、证据及争议的问题进行申辩。 问:听证会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答:听证会包括以下四项基本程序: (1)听证会开始后,主持人宣布本次听证案由,宣布本次听证会组成人员名单和到会人员,宣读听证会会场纪律,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2)到会各方就检查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进行指证、陈述申辩和辩论、质证,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3)听证的全部过程应由记录员当场制作《听证笔录》。在听证会中,调查人员的指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双方出示的证据材料、辩论质证等过程和相关情况会在《听证笔录》中如实记录。 (4)听证会结束后,记录员会将《听证笔录》交由听证会参加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押印;有关人员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允许其补充或者改正,并由更改人在补充或者改正处押印。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押印的,主持人会指示记录员记明情况附卷。 4.20.8、典型案例:蜀威公司诉省地税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案—再次听证不是处罚合法理由。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成行终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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