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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仓储法律制度

8货物仓储法律制度 8.1保管与仓储概述 8.2保管合同 8.3物流仓储业务中的仓储合同 8.4保税仓库的仓储业务 思考与练习 导入案例 丰收面业股份有限公司到栋梁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存储210吨布袋装面粉。当丰收公司提取面粉时,发现面粉已经受潮,遂要求栋梁公司赔偿。栋梁公司引用《合同法》第370条进行抗辩,即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讨论】 栋梁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8.1保管与仓储概述 8.1.1保管与仓储的含义 保管是指保管人对物品进行保存及对其数量、质量进行管理控制的活动。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仓储就是在指定的场所储存物品的行为。“仓” 即仓库, 为存放、保管、储存物品的建筑物和场地的总称, 可以是房屋建筑、洞穴、大型容器或特定的场地等, 具有存放和保护物品的功能。“储” 即储存、储备, 表示收存以备使用, 具有收存、保管、交付使用的意思。委托保管物品的人称为存货人,实施保管的人称为保管人。 8.1保管与仓储概述 8.1.2保管与仓储的关系 保管和仓储在本质上都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行为。只是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我国合同法将保管合同分为一般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在立法上两者并列,排除了保管合同对仓储合同的包含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对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规定,我们可以把这两种合同的区别归纳为以下5点: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 (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 (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 (4)保管人对保管物的验收和赔偿责任不一样 (5)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的责任不一样 8.2保 管 合 同 8.2.1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其特征有: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劳务;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临时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权;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有无偿的合同。 8.2保 管 合 同 8.2.2保管人的义务 (1)给付保管凭证义务 (2)妥善保管义务 (3)专属保管和不得使用义务 (4)通知义务 (5)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8.2.3寄存人的义务 (1)告知义务 (2)支付保管费义务 (3)声明义务 8.2保 管 合 同 8.2.4消费保管 消费保管,又称不规则保管,是指保管物为可替代物的,当事人可约定将保管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管人,保管期满由保管人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包括原物)。 《合同法》规定,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在此种情况下,保管合同成立后,原物及其孳息归保管人所有,保管人可使用保管物,并应承担保管物的灭失风险。 8.3物流仓储业务中的仓储合同 8.3.1仓储合同概述 8.3.1.1仓储合同的含义及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也称仓储保管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在仓储合同关系中, 委托保管物品的人称为存货人,实施保管的人称为保管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 仓储合同就其性质而言,它仍然是保管合同的一种,但又具有与一般保管合同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1)仓储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具有从事仓储业务资格的人。 (2)仓储保管的对象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 (3)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4)存货人的货物交付或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仓单具有仓储物所有权凭证的作用。 8.3物流仓储业务中的仓储合同 8.3.1.2仓单 我国《合同法》第385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仓单是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后,保管人向其出具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合同法》第385条规定,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4)储存场所; (5)储存期间; (6)仓储费; (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8.3物流仓储业务中的仓储合同 8.3.2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8.3.2.1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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