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份额确定方法及相关的法依据遗产份额确定方法及相关的法律依据遗产份额确定方法及相关的法律依据遗产份额确定方法及相关的法律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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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份额确定方法及相关的法依据遗产份额确定方法及相关的法律依据遗产份额确定方法及相关的法律依据遗产份额确定方法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遗产份额确定方法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一、《继承法》对财产继承份额的规定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法》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这里要注意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计算。比如多个继承人对遗产分割一段时间内并没有主张分割,也就不存在权利被侵犯,诉讼时效也就没有开始计算。当然继承人应当尽早行使遗产继承权。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明确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但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且未进行遗产分割,则各继承人对遗产处于共同共有状态,即使经过了20年,这种共同共有状态也不会改变。此时继承人能否再提起诉讼呢?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在《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所以,虽然此时不能提起遗产分割之诉,但继承人可以以共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析产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费宝珍、费江诉周福祥析产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费宝珍与费翼臣婚生三女一子,在无锡市有房产一处共241.2平方米。1942年长女费玉英与周福祥结婚后,夫妻住在费家,随费宝珍生活。次女费秀英、三女费惠英相继于1950年以前出嫁,住在丈夫家。1956年费翼臣、费宝珍及其子费江迁居安徽,无锡的房产由长女一家管理使用。1958年私房改造时,改造了78.9平方米,留自住房162.3平方米。1960年费翼臣病故,费宝珍、费江迁回无锡,与费玉英夫妇共同住在自留房内,分开生活。1962年费玉英病故。1985年12月,费宝珍、费江向法院起诉,称此房为费家财产,要求周福祥及其子女搬出。周福祥认为,其妻费玉英有继承父亲费翼臣的遗产的权利,并且已经占有、使用四十多年,不同意搬出。原审在调查过程中,费秀英、费惠英也表示应有她们的产权份额。 我们研究认为,双方当事人诉争的房屋,原为费宝珍与费翼臣的夫妻共有财产,1958年私房改造所留自住房,仍属于原产权人共有。费翼臣病故后,对属于费翼臣所有的那一份遗产,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 案由选择:继承纠纷Vs析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未对遗产进行分割,后部分继承人实施了对全部或部分遗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侵犯到其他合法继承人的权益,选择案由是继承纠纷亦或是析产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因此,继承权在遗产分割以后才转化为所有权,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存在的是继承权,因此遗产分割前发生的纠纷都应该是继承纠纷而不是所有权纠纷,从而不能按照析产纠纷处理。 并且也符合我国理论和实践中的继承纠纷的概念和特征。 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又有另一种选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七条: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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