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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审理标准及典型案例评析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概述 驰名商标审理标准及典型案例 关于企业商标战略的几点建议 第一部分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概述 一、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三条 《商标法》第十四条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立法渊源 国际条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第六条之二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第十六条 国内法 ——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一款(2)项 部门规章 ——1996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则》(简称56号令) 二、驰名商标“认定”的立法本意 法律保护方法 被动保护 个案认定 三、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未注册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13条第1款:“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例:“PIZZA HUT”、 “小肥羊”、“酸酸乳” 注册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对抗企业名称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VS 温州国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请求保护的商标:国美电器 对抗域名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杜邦公司 VS 国网公司 请求保护的商标:DU PONT 被诉域名: 四、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程序 (一)行政认定程序 商标局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 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异议复审、争议案件中认定 (二)司法认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问题 驳回复审案件中可否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 第二部分 驰名商标审理标准及典型案例 一、商标法第十三条适用要件 (一)《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适用要件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但尚未在中国注册; 2.系争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与他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类似; 4.系争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容易导致混淆。 5.商标争议案件中,自系争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商标,但对属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撤销系争商标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适用要件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且已经在中国注册; 2.系争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与他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 4.系争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5.商标争议案件中,自系争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商标,但对属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撤销系争商标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二、审理要点解析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 《商标法》第14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注:以上因素应综合考虑,不以商标必须满足 全部因素为前提。 1.驰名商标认定——相关公众的界定 地域性 ——以被请求国(地区)领土(辖区)范围内的公众对某商标的知晓程度作为驰名与否的判断标准,不得要求该商标在别的国家(地区)也构成驰名。 ——为证明商标驰名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以中国(意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域,下同)为限,但当事人提交的涉外证据材料,应当能够据以证明该商标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晓。 相关性 ——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 ——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的消费者 ——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在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经营者和相关人员等 2、驰名商标认定——知名度认定的证据材料 (1)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合同、发票、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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