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农产品及有机农产加工品证管理办法(验证基准)101.06.07有机农产品及有机农产加工品验证管理办法(验证基准)101.06.07有机农产品及有机农产加工品验证管理办法(验证基准)101.06.07有机农产品及有机农产加工品验证管理办法(验证基准)101.06.07.doc

有机农产品及有机农产加工品证管理办法(验证基准)101.06.07有机农产品及有机农产加工品验证管理办法(验证基准)101.06.07有机农产品及有机农产加工品验证管理办法(验证基准)101.06.07有机农产品及有机农产加工品验证管理办法(验证基准)101.06.0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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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2012/6/7修正)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農糧字第0961061246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農糧字第0961061578號函第25條至第28條條文勘誤表更正條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農糧字第0961061827號令第25條修正發布施行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農糧字第0981047713號令修正第3,24至30條及第6條附件1,第9條附件2,並刪除第29條條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農糧字第0981063312號令修正第3條及第6條附件1,第9條附件2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農糧字第1001053582號令修正部分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農糧字第1011053592號令修正第九條附件二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生產廠(場):指在國內生產、加工、分裝或流通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之過程所涉之場所。 二、增項評鑑:指驗證機構為確認經其驗證通過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於驗證有效期間內得否增加驗證範圍所為之評鑑。 三、重新評鑑:指驗證機構為確認經其驗證通過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於驗證有效期間屆滿後得否再取得驗證通過所為之評鑑。 四、追蹤查驗:指驗證機構為確認經其驗證通過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於驗證有效期間內持續符合驗證基準所為之查核。 第三條 ?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在國內生產、加工、分裝或流通過程之產品驗證。    ???? 第六條第二項所定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第三部分第二點之轉型期間農糧產品及其加工品,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驗證及標示有機轉型期文字。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驗證機構,指依本法規定認證並領有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認證文件之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 第五條??? 申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ㄧ: 一、農民。 二、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農場、畜牧場、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 三、領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者。 第六條 農產品經營業者申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驗證機構申請驗證: 一、符合前條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生產廠(場)地理位置資料,包括土地坐落標示及足以辨識之鄰近地圖。 三、依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之生產或製程說明。 四、維持有機運作系統相關之紀錄與文件,包括工作及品管紀錄、原料及資材庫存紀錄、產品產銷紀錄,及生產用地、設施及環境管理紀錄。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所定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如附件一。 第七條 ? 驗證機構受理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之驗證,應辦理書面審查、實地查驗、產品檢驗及驗證決定之程序,並於各階段程序完成後將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但長期作物尚無產出農產品者,得就其植株採樣辦理檢驗。    ????驗證機構應就前項各階段程序訂定作業期限,且各階段程序作業期限合計不得超過六個月。但經通知申請人補正或限期改善之期間,不列入計算。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驗證機構應敘明理由後駁回申請: 一、申請驗證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之生產或製程未符合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且情節重大。 二、申請驗證之農產加工品其有機原料含量低於百分之九十五。 三、因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致書面審查後六個月內無法進行實地查驗。 四、經通知補正或限期改善,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補正或改善。 五、產品檢驗結果未符合本法第十三條規定。 六、自申請案受理之次日起,因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逾一年未結案。 第九條 ? 申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通過者,由驗證機構與申請者簽訂契約書,並就通過驗證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按類別發給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   ????? 前項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 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 驗證場所地址。 三、 產品類別及品項。 四、 有效期間。 五、 驗證機構名稱。 六、 證書字號。   ????? 第一項所定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項第三款所定產品類別及品項,如附件二。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檢附相關資料申請變更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 一、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或主要管理者變更。 二、減列驗證場區、驗證產品品項。   前項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者,依原證有效期間換發證書。 第十一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之生產、製程或維持有機運作之系統變更時,農產品經營業者應報請驗證機構審查。   驗證機構就變更部分審查,認定足以影響原驗證結果者,驗證機構應就變更部分驗證之。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就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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