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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财政部笼统地认为本案争议的采购对象属于重大项目,但究竟什么是重大项目呢?财政部并没有提供事实材料和法律依据进行证明。而我国《政府采购法》却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负有法定的监管职责,其中什么是货物,什么是工程,什么是服务均有明确的界定,不存在任何争议。至于财政部称其将原告的投诉转交发改委处理,且已将该情况告知原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的答辩理由,原告律师认为财政部并没有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至于财政部提供的文件证明,原告认为:这些规范性文件颁布时间均在《政府采购法》之前,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自然应该适用新法的规定。而且,《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七条所指的“其他监管部门”明确指的是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而非国家或地方的发改委。 财政部今年1月出台的三份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和《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进一步证明了财政部就是国家重大项目的监督管理部门。 财政部称“每年数千亿的采购资金均按上述模式分别管理,而一审判决否定了这一模式,将严重影响行政管理工作。”本案未当庭宣判。 一项总额高达114亿元的公共卫生医疗救治项目采购,应该由发改委负责监管,还是财政部监管?因为《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它一些法律法规的重叠,政府部门之间的责任权力到底应如何清晰地划分?—这些问题籍由“政府采购第一案”二审被抛了出来,但尚无定论。 2007年二审开庭,至今为宣布结果。 对此案,你有什么感触? 2008年11月4日,在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番禺中心医院“门诊楼变频多联空调设备及其安装”采购项目中,广州格力以投标报价1707万元被评标委员会推荐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假如没有什么意外的话,就意味着中标了。” 但格力空欢喜了一场。2008年11月21日,中标结果发布,原先位列第一、投标报价最低的预中标供应商广州格力被排除在外,而报价最高的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中标,其中标金额比广州格力足足高了400万元。本来认为是中标最有希望的格力最终却意外出局,输给了报价金额为2151.1887万元的广东石化,其中标金额比格力高出400多万元。 案例7 格力起诉广州财局案 原来早在11月7日,采购人番禺中心医院就认为第一位预选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星号标记的内容”,不应中标。 11月14日,番禺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决定,由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该项目进行复审。11月18日,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邀请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复审,便得出了那个令广州格力目瞪口呆的结果 。“其实,早在11月4日评标当天就有人提出了这个问题,但评委们认为格力的实际生产能力完全符合此标的要求,当然实际也是如此。但是在报标文件中我们的叙述可能有些失误及矛盾的地方,同时我们引用了一些旧产品的数据,这些数据可能与标准不符,但我们提供的新产品数据完全符合要求。”胥俊明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假如以文字错误为由,让企业在竞标中出局,就太吹毛求疵了。”   “在得知采购方质疑我们的产品是否符合其要求后,我们主动作了书面回应,回复中包括生产设备许可证、实际产品运行的说明等等,这些无一不证明,企业完全拥有符合采购方标准的生产能力。”广州格力法务工作人员陈勇告诉记者。 然而,企业的解释与说明最终还是“无用功”。随后,广州格力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投诉,再次重申其投标文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采购中心组织复审并无任何法律依据,要求恢复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取消广东石化的中标资格。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于2009年1月22日作出处理决定,驳回投诉。 于是,广州格力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广州市财政局进行行政复议。 2009年4月22日,广州市财政局做出行政复议,认为“在该项目中,原评审专家参与了评审,已经与该项目形成了利害关系,但番禺区财政局仅以原评审专家第二次评审结果作为认定事实的最终依据,推翻了原评审结论,认定事实依据不足且有失公正”。此时采购方番禺中心医院早已与广东石化签署合同。 “这就相当于第二次评审结果作废,但第一次的评审结果却合理地存在。这时合理合法的中标者不应是广东石化,换言之,采购方与所谓‘中标方’的合同是不合法的。”广州格力的代理律师谷辽海说。 2009年6月9日,番禺区财政局按照相关回避原则,从专家库中抽取无利害关系的7名专家组成核实小组进行核实,结果认为格力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星号标记条款的要求。番禺区财政局也于6月16日发布投诉处理决定,认为投标供应商广州格力“不能满足争议本次采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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