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信用证项下银行审单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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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审单原则 一、“单证相符、单单一致”的原则 二、“实质相符”的审核方法 审核尺度趋于宽松化,避免信用证称为拒付工具。 第二节一般问题的审核 一、审单时间 为自收到单据的次日起至多5个银行工作日 仍留有漏洞。 二、交单时间 两个重要时间 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截止日 信用证截止日(date of expiry) 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presentation period) UCP所规定的交单期限(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日时适用),UCP600第19条至第25条所规定的正本运输单据显示的发运日起21天内,但不得超过信用证本身规定的截止日。 三、单据的货物描述 发票和其他单据的要求不同 一致VS 统称 其他问题的审核参见教材 第三节 发票的审核 一、发票名称 把握ISBP681第57段 信用证要求Customs Invoice、Tax Invoice、Final Invoice或Consular Invoice、Proforma Invoice时,提交的单据名称必须与之完全相同; 信用证要求Commercial Invoice时,可提交“Commercial Invoice”或“Invoice”; 信用证要求“Invoice”但没有进一步给出具体定义时,可提交Invoice、Commercial Invoice、Customs Invoice、Tax Invoice、Final Invoice或Consular Invoice;但“Provisional”、“Proforma”或者类似名称不可以。 二、出具人和抬头 转让信用证外,发票必须看起来是由受益人出具的,并且必须开立给申请人。 举例参见教材。 三、货物描述 发票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一致。 但并非要求镜子反射 。 注意事项: 不得显示信用证没有要求的货物(包括样品、广告材料等),即使注明这些货物是免费的 ; 贸易术语是信用证中货物描述的一部分,所以发票必须显示信用证指明的贸易术语及其出处。 四、发票的金额 发票上注明的单价和币种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一致 ; 费用和成本必须包括在信用证和发票中标明的价格术语所显示的金额内,任何超出该金额的费用或成本都是不允许的; 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或开证行可以接受金额超过信用证所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倘若有关银行已兑付或已议付的金额没有超过信用证所允许的金额,则该银行的决定对各有关方均具有约束力(风险分析)。。 五、发票的溢装 对UCP600第30条和18条b款的理解。 六、发票和产地证的认证 注意签字证实,详见教材。 第四节运输单据的审核 一、提单 1.港至港运输、装货港和卸货港 无论如何命名,但港口名称须符合信用证规定。举例见教材。 2.已装船批注 适用于备运提单,或者装货港 /卸货港与信用证不符时。 举例见教材。 3.正本提单的签署 须表明承运人名称 ; 四种签署方式。(详见教材举例) 5.托运人、收货人、指示人和到货通知人 与信用证要求保持相符; UCP600第14条J款的规定有缺陷。 6.转运和部分装运 一定是发生在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 涉及不同船只。 举例见教材。 其他审核参见教材。 二、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 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 SWIFT MT700场次应正确显示要求,如收货地,装运港,目的港和最终目的地等; 其他参见提单和教材举例。 三、租船合同提单 须附有租船合约(银行不审核,但必须提交); 提单的卸货港也可显示为信用证规定的港口范围或地理区域 (区别于提单或多式运输单据); 签署人身份有船长 、船东 、租船人 以及分别指定的代理人(区别于前两种单据)。 其他参见教材 四、空运单据 空运单必须注明出具日期,该出具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 ; 航班号和航班日期不作为判断装运日期的依据 ; 提交一份表明是供发货人或托运人使用的正本即可; 不是物权凭证 ,应作出记名抬头, 其他参见教材。 五、公路、铁路和内河运输单据 六、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 略,见教材。 第五节 保险单据的审核 一、提交信用证规定的保险单据 UCP600第28条 保险单可代替保险证明或预约保险声明书; 如要求提交保单,证明或声明书不可代替保单。 二、保险单据的出具 保险公司、承保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代表(proxy[1])出具并签署。 三、提交所出具的全套正本 UCP本身不要求保单必须标明正本份数; 一旦保单标明正本份数须全部提交 四、按信用证要求出具,必要时应恰当背书 通常被保险人应为投保人,即卖方; 被保险人应该明确; 做成明确被保险人也应背书; ISBP681 第172段的问题? 五、保险单日期 不能晚于装运日期; 如晚于装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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