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动火作业安管理规定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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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动火作业安管理规定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二: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相关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的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归口管理企业以及工程服务承包商在油(气)库、加油(气)站等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不包括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厨等。办公等其它场所的动火作业参照执行。控股、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润滑油、燃料油、沥青等生产型企业应参照执行炼油与化工企业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Q/SY1238-2009 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 Q/SY1241-2009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管线打开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 油(气)库、加油(气)站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性作业。具体包括: ——电焊、气焊、锡焊、铅焊、塑料焊等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金属切割作业;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熬沥青、炒沙子、烧(烤、煨)管线、电钻、风镐、喷沙、铁锤击打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在爆炸、火灾危险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注:非防爆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的相关规定参见《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机动车辆进入爆炸危险区域作业。 3.2 动火作业人 动火作业的具体操作者。 3.3 动火作业申请人 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请的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 3.4 动火作业批准人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 3.5 动火作业监护人 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指定人员。 4 职责 4.1销售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4.2 销售公司油库、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工程建设、小产品生产销售等职能部门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动火作业许可实施的监督管理。 4.3 地区公司根据本规定,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动火作业许可管理程序,地区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程序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4.4 地区公司HSE部门对动火作业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4.5 地区公司二级单位和所属油(气)库、加油(气)站执行本单位动火作业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4.6 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培训,执行动火作业管理程序,参与动火作业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5 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参见附录A。新建项目视为固定、专门的维修场所,可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1.2 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5.1.2.1 一级动火作业 ——油(气)库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即在油(气)库储存收发甲、乙类油品的罐区、泵房(泵棚)、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码头)、桶装仓库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加油(气)站罐区、装卸作业区、加油(气)场地的爆炸危险区域内和压缩机房等场所的动火作业。 ——盛装过甲、乙类油品及油气的输送管道、隔油池、罐车、油轮、驳船、污水处理设施等现场的动火作业。 5.1.2.2 二级动火作业 ——在油库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即油库储存收发丙类油品的储罐、桶装仓库、收发作业区、泵房、卸油作业区等场所的动火作业。 ——在盛装过丙类油品的输送管道、罐车、油桶等现场的动火作业。 5.1.2.3 三级动火作业 除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作业。 5.1.3 动火作业前,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5.1.4 凡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未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安全工作方案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禁止与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的动火。 5.1.5 动火区域属地责任方和动火作业方均应指派现场监护人并同时在场监护。 5.1.6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指定的措施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5.1.7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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